冒充民警抓嫖罚款忙5次“扫黄”非法得利到底该判何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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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5日07:09 江南都市报 | |
【案情回放】 朱某从警校毕业后,于2001年4月在朋友们羡慕的目光里进了某县城公安分局实习。由于朱某的表现不好,公安分局同年10月决定终止朱某的实习。为此,朱某非常后悔。 朱某的家境并不宽裕,可他爱面子,花钱常常大手大脚,离开县城公安分局后,他在 2002年1月初,他腰挂私藏的手铐开始了他的“扫黄工作”,可是,并不是所有发廊和按摩店都有色情服务,他首次突然闯进的一家发廊并没有色情服务的迹象。但看见店老板热情地称他为“警官”时,他抓嫖弄钱的想法却更加坚定了,并决定躲在一些发廊和按摩店附近暗中监视进出客人,发现“目标”果断出击。几天后的一个深夜,他终于在某按摩店外看见一个中年男子独自进了按摩店,并与按摩小姐调笑起来。朱某认定此人是个寻欢者,几分钟后突然闯进这家按摩店,故意把手铐亮出来,对着店老板说:“有人反映你们店有人嫖娼卖淫,我来检查。”随后冲进包房,果然发现一男一女衣衫不整、满脸慌乱地从按摩床上起身。朱某当即对着男子大叫:“跟我走,到所里去!”男子刚狡辩了一句“我们什么都没做”,朱某就用手铐将男子铐住说:“到所里再讲,通知你的家属来接你。你是想公了还是私了?”男子马上希望“私了”,朱某便表示,要私了也行,罚款3000元。当晚,男子与朱某讨价还价,最后交给朱某1000元现金才得以脱身。 尝到甜头的朱某在此后的一个多月里故伎重施,又先后4次窜进县城各发廊和按摩店“抓嫖娼卖淫”,露出手铐威胁嫖娼卖淫人员,扬言对方如不交罚款就铐往公安分局拘留,非法“罚款”共得利4650元(含一枚金戒指折合金额数)。朱某落网时,这些赃款已经被他挥霍一空。 【分歧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大家对朱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均无异议,但对朱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出现了以下几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朱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理由是:朱某冒充民警抓嫖,其手段是编造谎言,冒充公安民警的身份,骗取被害人“自愿”交出钱物,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定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朱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是:朱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和故意,客观上利用嫖娼者进行违法活动被抓后害怕受处罚的心理,实施了要挟、恫吓(露出手铐)的行为,造成被害人精神上的恐惧,使被害人出于迫不得已,被迫交出钱物,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敲诈勒索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朱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理由是:朱某假冒人民警察的身份,对嫖娼者进行胁迫(扬言如不交罚款,即用手铐带走并送拘留),从心理上造成被害人不知或不敢反抗,从而被迫就范,交出钱财,这符合抢劫罪的特征,应按抢劫罪论处。 【法院判决】 法院庭审时,法官判朱某在本案中构成招摇撞骗罪。理由是:本案中朱某敲诈嫖娼卖淫者钱物的行为,是以他利用自己曾在县城公安分局实习期间跟随公安民警检查过县城各发廊以及各发廊的老板们认识他为条件的,其实质,朱某是在冒充公安民警进行招摇撞骗,被害人出于对人民警察身份和履行公务合法性的信任,为免受处罚而交出身上的钱物,从被害人的心理上说是“自愿”的。本案带有敲诈勒索罪与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故判朱某的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朱某最终被判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文/杨今才刘超记者梁瑞颖 (江南都市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