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人关狗笼讨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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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5日07:09 江南都市报 | |
兴国县读者谷燕来信:邓某欠焦某人民币1900元,焦某曾多次向邓某索要,但未果。今年5月12日晚6时,焦某一怒之下,对邓某拳打脚踢后将其关入自家屋内的狗笼,至次日晚6时放出。5月14日晚6时,焦某又把邓某关入狗笼内至次日清晨6时。焦某如此讨债对吗? 谷燕同志:焦某的行为是极其错误的,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非法拘留、禁闭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本案中:一方面,焦某的行为是非法的。在我国,法律赋予逮捕权的只有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有拘留权的只有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且逮捕、拘留必须严格遵照法定程序。其他任何团体、机关、个人抓人或变相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都是违法。尽管邓某欠款属实,且焦某多次催收未果,但焦某并不因此获对邓某人身的控制权,也不具备法定的行使限制权的主体资格,更谈不上符合法定程序。对还债问题,他只能通过诉讼等正当途径解决;另一方面,焦某已两次长时间使邓某失去行动自由,且拘禁处为狗笼,更具污辱色彩,属情节严重。虽然焦某的动机仅是为了出气、逼债,但动机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程成) (江南都市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