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晚育假拟增至30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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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5日07:21 扬子晚报 | |
上海电 10月9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了《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草案)》,在该《条例(草案)》中,晚育假拟由原来的15天增加到30天。 10月9日审议的《条例(草案)》拟调整的奖励措施还有,除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将晚婚假由原《条例》规定的1周增加到10天;将男方护理假由原《条例》的3天增加到10天。 另外,《条例(草案)》增加了3项奖励措施,即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持有《光荣证》的公民,其独生子女在未满16周岁之前发生意外伤残或者意外死亡,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由区(县)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补助;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在制订老年保障制度和措施时,应当体现对独生子女父母的优先照顾。(谢惠仁)(新华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