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运理论:工会在劳动关系解除中维权作用之我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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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5日09:13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的工会,主要是代表和维护与职工劳动关系相关的权益,其中最主要的是维护劳动者的就业权。劳动就业权是劳动者享有其它劳动权益的基础,劳动关系的解除直接涉及到职工的“饭碗”,如何从劳动关系的解除上维护职工的利益,是当前工会履行维护职责的一个重要领域。 劳动关系的解除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后,劳动合同尚未 一、从劳动关系解除的法定条件上看工会的维权作用 《劳动法》明确而又具体地规定了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的实体条件,用人单位只要符合其中之一款规定,就可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从程序条件看,《劳动法》、《工会法》都规定:“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那么,工会如何在这一过程中发挥维权作用呢? 第一,工会首先应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掌握法律和运用法律是工会履行维护职责的前提条件和必备条件。只有依法维权,工会提出的意见才有力度,工会的监督才能落到实处; 第二,工会应当积极参与劳动关系方面的立法,参与用人单位厂规厂纪等规章制度的制定,从源头上维护职工的利益,协调劳动关系; 第三,修改后的《工会法》从程序条件上保障了工会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用人单位如果违反程序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如解除劳动合同时不通知工会或工会提出不同意见时,企业没有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那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无效的; 第四,工会应当积极参加劳动争议的处理,职工申请调解时,工会应当做好调查研究,依法调解解决双方的争议。职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如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代理等等。 二、从用人单位经济裁员而解除劳动关系的过程中看工会的维权作用 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很多职工因用人单位行使经济裁员权而被解除劳动关系。企业工会组织在企业分流裁员时,既要考虑企业整体的利益,又要维护即将被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的利益。那么,工会如何发挥维权作用呢? 一是工会要把握好“两个维护”的关系。两个维护是同时维护,不是先后维护,有些企业和工会认为企业的整体利益就是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具体化,两者是等同的。笔者认为,两者是不能完全等同的。工会维护全国人民的总体利益是要维护法律、政策,维护改革大局。 二是工会要加大上层决策参与力度,在地方立法及制定劳动就业、劳动关系解除等涉及职工利益的政策时,发挥工会的作用,积极参加三方协商会议,充分代表职工群众的利益,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协调劳动关系。基层工会要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等形式,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企业改制方案、兼并破产方案,裁员、分流安置方案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都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未经法定程序决定的事项,企业不得实施。工会应当监督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劳动法》第二十七条),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提出自己的意见。对违反法律法规裁减职工的,工会有权要求企业重新处理。 三是要建立维权机制,完善劳动争议处理等各项制度。工会应当把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作为维护职工劳动权益的一项重要机制。可以专门就企业裁员问题(如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经济补偿金标准的确定等问题)进行集体协商,签订专项的集体合同,从整体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从用人单位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理而解除劳动关系的过程中看工会的维权作用 除了《劳动法》规定的法定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外,用人单位有时还可以开除或除名等方式给职工行政处分或处理。无论开除还是除名,结果都一样,都是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职工丢掉“饭碗”。1982年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赋予企业开除和除名职工的权利,明确规定了开除和除名的实体条件、程序条件及时效条件。如开除是最严厉的行政处分,只在职工严重违纪、批评教育无效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开除职工须经厂长(经理)提出,征求工会意见,由职代会讨论决定,并且应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5个月内作出。除名是企业经常采用的一种行政处理方式。企业给职工除名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在书面通知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可以采用在媒体上公告送达的方式。这些法律规定都是工会维权的依据。 企业开除或除名职工时,应征求工会的意见。为此,工会工作者应熟悉法律,并学会运用法律,要有为职工撑腰说话、真心为职工服务的勇气和行动。只有这样,工会才能在广大职工中树立威望,赢得职工群众的信任,工会才能真正起到桥梁和纽带作用,不辜负党的使命和群众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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