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沈雁2003-10-15 本报讯(通讯员 沈雁)购房、旅游、装修……一些消费者在选择这类消费时,面对不尽人意处,即使揣着合同也常无可奈何。经过一年审查,省工商局日前在合同格式条款监管工商实务公示会上曝光了四类“霸王条款”。
所谓合同霸王条款,就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公告等。这些“霸王条款”在与消费者生活密切相关的房屋买卖、供电(水、气)、消 费贷款、人身财产保险、电信、物业管理、住宅装修、旅游等八大类合同格式条款中特别明显。
有关部门分析,经营者的“霸王条款”主要有以下四类。
第一类是设置免除应由经营者承担责任的条款,主要是设置了免除经营者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法定保证责任,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责任以及免除经营者的违约责任。如某通信公司在通信合同送手机套餐业务中规定“客户同意自赠送手机验收后一切质量问题与公司无关”,这是通信公司免除本应由手机提供商承担的“包修、包换、包退”的法定保证责任。
第二类是给消费者设置过多过重的责任条款。这些条款属于消费者与经营者权利义务极不对等的条款。如某银行在个人住房按揭合同中规定“本合同所涉及的公证、抵押、保险等有关费用由乙方(消费者)支付”,通过这规定,将应由双方承担的费用,转由消费者一方承担。
第三类是设置剥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条款。如供用电、供用水等公用企业合同中规定“合同条款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本合同归本公司解释”,这是剥夺了消费者对合同拥有解释权的合法权益。按《合同法》规定,合同的解释权是合同各方当事人共同享有的,而不是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
第四类“霸王条款”是不按法律规定向消费者尽到提醒、说明义务。如有些有线电视服务合同规定“公司维修承诺:一般故障24小时修复,大故障在48小时修复,特殊情况除外”,这里什么是大故障,什么是特殊情况不明确,有线电视公司没有尽到说明义务。
目前,我省工商部门已通知经营者对这些“霸王条款”及其他不合理条款进行限期修改,经审查后符合要求的,予以核发全省统一编号。对部分尚未通过备案的格式条款,将加快备案审查进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