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条款面面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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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5日14:49 天津日报 | |
“断尾巴”条款 “有的经营者搞一些‘断尾巴’条款,在合同中设置了免责的‘尾巴’,一遇情况,断尾抽身,逃避责任。”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郑宇民说。 案例 台州某装修公司在住宅装修装饰合同中规定,“承揽方在其装饰施工范围内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自本工程竣工委托方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消费者在欢天喜地的同时却忘了另外一件事实:按照有关规定,装修装饰的最低保修期为二年,台州这家公司巧妙地“截断”了一年的法定保修时间。 杭州某旅行社在旅游合同中规定,“如报名参加旅游的人数不足组团人数,旅行社可以不组团,退回乙方(旅游者)所交旅游费用,不承担违约责任,也不赔偿乙方任何损失”。这条规定将原本应由旅行社承担不能组团的经营风险,转嫁给了消费者,一旦组团不成功,“尾巴”截断后就可以转身而逃。 “高低杠”条款 在一些合同条款中,经营者、消费者各方权利义务的约定严重不对等,形成“高低杠”现象。这种条款,也是“霸王条款”霸气逼人的表现之一。 案例 杭州某房地产公司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规定,“楼宇的屋面、外墙使用权约定归公司所有”。浙江省工商局副局长马柏伟告诉记者,根据房地产有关法律规定,房屋的所有权归全体业主所有,房地产公司的规定,属于剥夺了买受人(全体买房的消费者)对楼宇屋面的所有权。 温州某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合同中规定,“业主或使用人住宅单元及阳台仅作居住使用,不得作写字楼、仓库、工厂或其他商业用途”。业主(消费者)是房屋的所有人,业主有权决定房屋的使用,这条规定明显限制了消费者对房屋的处分权。 浙江省一些供电、供水等公用企业在合同中规定,“合同条款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本合同归本公司解释”。马柏伟说,这样做剥夺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按合同法规定,合同的解释权是合同各方当事人共同享有的,而不是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 温州某通信公司在通信合同中规定,“客户不得以任何理由退网、过户、更名”。马柏伟说,这样的条款明显剥夺了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在一定的情形下,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经营者以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是不允许的。 “毛玻璃”条款 “有的合同约定不透明,故意搞得含混不清,似是而非,表面上信誓旦旦,骨子里责任不明,无法追究。”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郑宇民对这种“毛玻璃”条款深恶痛绝。 案例 浙江某电视台在有线电视服务合同中规定,“公司维修承诺:一般故障24小时修复,大故障在48小时修复,特殊情况除外”。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修改条款,理由是未说清“什么是大故障,什么是特殊情况”。 根据合同法的要求,经营者应对合同中存在含有免责内容的格式条款履行提醒和说明义务,但很多企业根本没有尽到这方面责任。郑宇民举例说,通信公司制订的格式条款专业性较强,有些含有行业术语,一般消费者无法理解。大多数通信合同只在签名栏中注明“消费者已充分注意和理解了协议中的各项条款,包括免责条款”,以这种方式履行提醒义务及说明义务是不够的。 浙江省工商局在执法中还发现,绝大多数人身财产保险合同都以声明方式规定“保险人已将保险条款中的内容及责任免除条款向投保人作了充分说明,投保人也已经充分了解”。这些声明字体较小,有些投保人根本不会发现,以这种方式履行提醒、说明义务也是不妥当的。 (据新华社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