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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审议"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中小学将配心理教师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5日16:36 新华网

  15日上午,记者从正在召开的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上获悉,在本次会议上进行分组审议的《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针对目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中面临的新问题,提出应为在校未成年人提供专职或者兼职心理教师、保护未成年人的网络安全和权益等方面的新规定。

  北京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吴森钟介绍,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快速发展,
本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而198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后经两次修订的《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为在校未成年人提供心理教师

  修订草案在规定保障未成年人生存权和发展权等内容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应当遵循的平等原则、尊重原则、最大利益原则等三大基本原则。根据当前家庭和学校保护面临的新情况,修订草案增加了三个方面的规定:一是针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丧失监护能力或者监护人监护资格被依法撤消后,由谁担任监护人的问题,草案规定了在法定条件下由民政部门承担监护责任的情况。二是规定:“中小学校应当配备符合法定资质条件的专职或者兼职心理教师,为在校接受教育的未成年人提供心理辅导。”三是保障流动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保护未成年人的网络安全和权益

  修订草案强调政府要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为此,修订草案主要增加了两项内容:一是关于互联网的管理规定和针对“网吧”的禁入规定。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发布、传播有害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在互联网上收集、使用、公布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同时,学校、图书馆和家庭应当采取安全措施,避免让未成年人在互联网上接触不良信息。还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入标志,不得允许其进入,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二是对儿童食品、玩具、用具、游乐设施等的质量及标识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此外,修订草案还就未成年人紧急救助机构、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的救助等方面做出规定。由于现实生活中,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时有发生,为了对这些未成年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修订草案还规定:“对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案件,未成年人可以直接申请法律援助;与该争议事项无利害关系的其他法定代理人也可以代为申请法律援助。”(记者/孟环)(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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