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成都日报报道,14日,一名美国小姐走进成都武侯区法院立案庭,起诉其中国老板、四川一家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王青。她诉称,王青违反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应赔偿给她造成的各项损失2.1万余元,并为其支付飞机票款8000元。
这名美国小姐叫詹妮,25岁,曾任该投资公司项目经理助理,成都某中学外教。去年从美国来到成都。她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有效期为2002年9月1日至今年9月1日。
合同约定:她担任教学工作,每月基本工资3700元,由投资公司提供住房,每月支付房租600元,每半月支付一次工资及相关费用。同时,合同终止时,公司还须支付她飞机票款8000元,她享有15天带薪假。双方约定:违约金400美元。其后,作为外教,她被公司委派到成都一家中学任教。詹妮与公司的纠纷因一次病假引起。她诉称,今年5月14日至20日,她因生病严重,不能上课,在征得公司同意后,请了病假。5月21日,当她病情好转要求上课时,公司却告诉她已被停止教学两周,其间不支付工资。直到5月30日,在她的强烈要求下,公司才同意安排工作,但仍拖欠半月工资1850元及房租600元。从6月1日至合同终止日(2003年9月1日)的工资和房租也被拖欠。最后,詹妮不服劳动仲裁,诉至武侯区法院,以该公司违约为由,索赔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