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分数有“底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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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7日11:10 南方日报 | |
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分数设“底线” 不低于当地录取控制线 本报讯(记者/梅志清 通讯员/陈东海实习生/吴爱芳)昨日,笔者从省教育厅获悉,今后广东各地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要严格执行“三限”政策。省教育厅、省物价局和省 择校生人数:省一级不得超本校当年总人数25% 《通知》首先对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的人数作了限制,“省一级学校每所不得超过本校当年计划招生总人数的25%,市一级学校每所不得超过本校当年计划招生总人数的20%,县(区)一级学校每所不得超过本校当年计划招生总人数的15%。各地各学校不得擅自突破择校生招生比例。” 择校费标准:上年生均实际培养成本100%乘以3 由于择校生增加了就读学校的教学负担,除按规定缴交正常费用外,还应一次性缴交择校费。择校费标准由县(区)以上物价、教育、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同类学校高中学生上年生均实际培养成本的100%乘以3制定。 《通知》不仅确立了标准制定的依据,还明确指出,各学校不得擅自提高择校费标准,或在规定金额外另收其他与择校有关的费用。 录取分数:不低于当地高中录取控制线 “三限”政策对择校生的录取分数也设定了“底线”,规定不得低于当地高中录取控制线。同时,还特别规定各地各学校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择校生的招生程序、计划、方式、收费标准等与统招生一起向社会公布,一起填报志愿,纳入同一批次,由学校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不得招收择校生。 择校费用途:学校的发展和改善办学条件 择校费由县(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收取,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部门按50%的比例返还给招生学校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其余部分返还给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用于扶持和改造本地薄弱学校。择校费应全部用于学校的发展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挪用择校费发放教师、干部、职工工资、奖金、福利或平衡财政预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