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未按时交车 法院判其双倍返还定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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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7日12:35 桂龙新闻网-北海日报 | |
本报讯 (记者 杜柯璎通讯员黄若华)北海市范先生与汽车销售商签订了购车合同并交付了2万元定金,不料销售商未能按时交车,范先生一纸诉状将销售商告上了法庭。日前,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销售商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今年1月4日,市民范先觉与中国燕兴桂林公司北海机电分公司签订《购车合同》一份,双方在合同上约定:范先觉在中国燕兴桂林公司北海机电分公司订购福 一审中,市海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后认为:原告向第一被告订购汽车,双方签订《购车合同》后,原告依约交付定金2万元,双方的买卖合同成立,原告提出被告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由于第一被告是第二被告开办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无财产,应由第二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判第二被告中国燕兴桂林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共计4万元给原告范先觉,案件受理费及诉讼费等共计1932元,由第二被告承担。被告中国燕兴桂林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市中级法院再审此案后,认为原判以中国燕兴桂林公司北海机电分公司是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独立核算单位,该分公司又没有财产为由,判决中国燕兴桂林公司直接承担北海分公司的债务,没有法律依据,应予纠正。判中国燕兴桂林公司北海机电分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共计4万元给购车者范先觉,中国燕兴桂林公司对北海分公司的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二审诉讼费、其他诉讼费各1932元由中国燕兴桂林公司北海机电分公司承担。 责编:劳海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