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国家项目“神五”只能购买人寿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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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7日16:00 国际先驱导报 | |
航天发射一旦失败,经济损失是巨大的。当人类航天从科学探索步入商业化轨道,航天保险作为规避有关风险的手段之一,减轻了各种失误和不测带来的灾难性后果。特殊的合同义务使航天承保人站在太空时代的业界前沿 本报记者 吴婕 经历了今年1月的美国“哥伦比亚号”空难,航天员的安全问题无疑成了我国载人飞船升空最受关注的焦点之一。为保证航天员人身无虞,搭载“神舟五号”升空的长征二号F火箭配备了逃逸系统,一旦出现意外可随时启动。这可说是为航天员上的一个“硬保险”。但是,这种硬保险并不意味着百分之百的风险保障。因此,航天员必须配备另一种“软保险”——签订人身保险合同。 航天保险凸显“三高”特征 据记者了解,此次“神舟五号”航天员的相关人身保险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承担。其实,除了航天员人身保险之外,涉及航空业的保险种类还有很多,如航天器保险、损失保险、终止合同保险和试验用动植物保险以及提前终止轨道运行保险等。航天保险所有险种都有“三高”——风险最高、费率最高、科技含量也最高。 一般地,航天项目的进展分为4个不同的阶段,保险种类也根据这4个不同的阶段来确定。根据航天项目进展的时间段,航天保险可以划分为:火箭和卫星制造阶段的保险、发射前保险、发射保险和卫星在轨寿命保险。承保的每个阶段风险的起止点往往根据被保险人与火箭和卫星制造商之间合同规定的风险转移点而确定。火箭制造商还可以派生火箭的再飞行和现金返还保险。航天保险合同中通常还规定各方所应承担的第三方责任的划分,第三方责任贯穿于航天项目的各个阶段。 世界上首例航天保险发生在1965年。当时美国国家卫星通信联合体为了降低发射风险,减轻因发射失败可能带来的巨大经济损失压力,决定为其即将发射的“晨鸟”卫星投保。但是,因为当时与保险业务实践有关的卫星发射及在轨工作资料十分匮乏,保险公司与美国国家卫星通信联合体签订的这次发射保险合同仅仅是一个有限责任合同,即对卫星发射前可能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进行责任保险。 “神舟五号”是否投保? 由于航天发射具有高风险性,失败的灾难性相对来说很大,所以保险公司在有关的保险实践中前期的准备活动就显得极为重要。保险公司需要在保险合同签订之前收集较为详细的技术水平和财务状况资料,作为保险业务的原始基础。依据国际惯例,一般军事和科研性质的航天发射都不会投保,因为它们基本上都是国家项目,被纳入国防预算,即使发生损失也不牵涉赔偿股东、银行、客户的问题,而商业性质的航天发射则普遍有保险介入。记者在中国人保了解到,此次“神舟五号”的发射即属国家科研项目,所以除了航天员的相关人身保险之外,并没有对航天器本身进行投保。 在开始阶段对航天保险业务表现出较大兴趣的,是一些从事航空运输保险业务的著名保险公司,比如英国的劳埃德公司和联合航空保险公司(AAU)以及美国航空保险公司(USAU)。 “哥伦比亚号”给市场施压 从历史上看,航天保险是一个相对盈利的市场。由于最初未遇到太严重的航天事故,所以早期航天保险事业中存在的诸种缺陷也暂时得以掩盖。但从1977年9月欧洲一颗技术试验卫星发射失败,造成2900万美元损失开始,国际航天活动中发生的一系列事故,给刚刚起步并逐步走向繁荣的航天保险事业和航天保险市场以沉重打击。尽管如此,到1980年以前,航天保险市场仍在持续扩大。航天保险不仅在欧洲,而且在亚洲也得到了极大发展。 1989年航天保险市场第一次出现亏损,这一年是航天保险的灾难年和转折点,总索赔额达到18.3亿美元,而保险收入只有8.5亿美元。而在此之前,航天保险业一直保持盈利。最糟糕的是2001年,航天保险的索赔额达到了22亿美元,而保险收入仅为5.5亿美元。 近年来一连串通信卫星事故和世界性灾难的出现,特别是美国“哥伦比亚号”航天飞机的失事给航天保险公司带来了很大压力。据国外一些专家分析,未来的发射和航天器所能获得的保险覆盖将远少于需求,而且那部分覆盖领域的保险费率将比近些年要高出很多。 “哥伦比亚号”失事可能促使保险界深入反思这样一个问题:传统的保险技术能否化解一些新的巨灾风险?当传统的商业保险原则与国家利益发生矛盾时,或者发现了越来越多传统保险力所不能及的项目时,是否该考虑一些新的出路?比如,发行风险债券或者成立自保公司。 保险联合体为中国航天护航 我国的商业卫星发射早在1990年就开始有保险公司介入,目前主要由中国人保牵头、其他9家财险公司和1家再保险公司参与。在不少开展航天计划的国家,一般有一个航天保险联合体为商业发射服务。 1997年8月,为了更好地支持中国航天保险业的发展,中国人保牵头组成了中国航天保险联合体,成员包括太平洋、平安、华泰等国内十家中资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所有航天保费收入全部划归一个账户,由财政部统一管理。在这笔基金达到25亿元人民币之前,任何一家保险公司都不得提前支取自己的利润所得。之所以需要这样一笔资金积淀,是因为在中国开展航天保险的初期,国际保险市场对来自中国的保单有一些抵制。出于安全的考虑,国内按目前单笔业务的最高保额3亿美元设立了这样一个基金,也就是说,即使国际保险市场不进行分保,该笔基金也能满足一个大型项目的分保要求。然而,现在中国的航天保险在世界保险市场上已经有了非常畅通的分保渠道,不会出现把所有风险都留在国内的危机。 联合体成立5年来,共出具了数十张保单,为“中卫一号”、“鑫诺一号”、“风云一号”和铱星等卫星发射提供了点火起飞保险、发射保险、在轨保险、第三方责任保险和再飞行保险。据悉,中国航天保险基金累积已超过6亿元。(本文部分数据资料来自《中国航天》) 声明:《国际先驱导报》授权新浪网独家报道,未经许可,请勿转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