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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外币代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7日16:01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0月17日电(记者张建平)中国人民银行17日公布《外币代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11月1日起开始施行。

  据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介绍,出台《办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外币代兑机构外币兑换业务的经营行为,更好地满足境内居民个人和境外来华人员的兑换需求,维护外汇市场秩序。

  《办法》规定,外币代兑机构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品种限于可自由兑换货币的现钞及旅行支票;只能为境内居民个人及非居民个人办理用外币和外币旅行支票兑换人民币的单方面兑换业务,不能办理用人民币兑换外币的兑换业务。也就是说,境内居民个人出国留学、旅游、探亲等所需的外汇仍须到开办这些业务的银行网点用人民币购买。

  如果非居民个人要将在外币代兑机构兑换所得的人民币兑回外币,需到为其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代兑机构的授权银行办理;兑回金额不得超过原兑换的外币金额,兑回有效期为自兑换之日起6个月内;居民个人不得办理兑回业务。

  这位负责人说,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机构,可根据它们在各种涉外营业场所的业务需求,向银行申请代理外币兑换业务;银行也可根据其在涉外营业场所的营业网点情况,授权境内机构代理外币兑换业务。

  对于在《办法》施行前所设立的外币代兑机构,应当在《办法》发布实施之日起两个月内,由其授权银行按《办法》的要求向所在地外汇管理局补办备案手续;未及时办理备案手续或办理备案手续不合格的外币代兑机构,将不再拥有外币兑换业务资格,不得继续办理相关业务。

  外币代兑机构,是指与具有外币兑换(或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银行签订协议、经银行授权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境内企业法人机构;《办法》所称“境内居民个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人及未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持中国护照的中国人,“非居民个人”是指外国人及港澳台同胞。(完)(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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