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新报》消息今年5月25日,株洲市石峰区映峰居民委员会的61名选民向该区人大常委会提交了《罢免要求书》,要求罢免映峰居委会主任袁志良的区人大代表资格,请求区人大常委会依法召开选民大会,表决罢免要求并重新补选人大代表。8日下午,在株洲市石峰区二届人大常委会六次会议上,19位人大常委一致通过:不进行罢免表决。“不能代表选民意志和利益”5月25日,株洲市石峰区102选区60多个选民联名要求罢免该选区新当选的石峰区人大代表--映峰居委会主任袁志良。据了解,石峰区第二届人大代表102选区是由映峰居委 会、清霞居委会和康力冶炼厂等4个单位组成,共有选民974人。5月29日,《罢免要求书》被正式提交给了株洲市石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61名选民们提出了几大罢免理由:选举程序违法;以权谋私,不能代表选民的意志和利益;不能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具备担任人大代表的最基本条件。23名选民是“随大流”者石峰区人大非常重视,就“罢免事件”成立了专门调查组。石峰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调查组组长朱金云8日通报了调查结果:经过两次对61名选民逐一调查核实,同意罢免的37人,不同意的12人,弃权的8人,非本选区的1人,没有找到本人的2人。可到了10月6日,又有11人向人大常委会提交了书面表决,不同意罢免。为什么有23人从开始要求罢免最后到不同意罢免呢?一些人竟称是因开始并不了解具体情况,而跟着别人在罢免要求书上签了字。对于选民们提出的几大罢免理由,调查组也逐一进行了调查核实。其中对于选民反映选举程序违法的问题,经过株洲市人大常委会认定,袁志良当选人大代表是合法有效的。石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黄宏明表示,区人大在处理这起“罢免事件”是慎重对待的,完全按程序依法处理该事件。编后尽管罢免程序最终未能启动,“罢免事件”带给我们的思考,已远远超过它的最终结局。选民可以对代表行使监督权,人大代表有接受选民监督的义务,向选民负责,依法履行人大代表的职责,代表选民的意愿;否则,选民就有权罢免所选出的人大代表。这在《代表法》和《选举法》中有明确规定。从“罢免事件”中我们还看到,选民已开始意识到在选举中自己是主人,不仅可以选举自己认为合适的人选,同样也可以罢免那些不称职的代表。选民已开始懂得运用法律赋予的民主权利来表达自己的意愿,积极争取并实现其自身正当权利,表明选民的民主意识正在逐步增强,这无疑是一种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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