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要提前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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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8日01:27 京华时报 | |
作者: 陈琰来源: 本报讯(记者陈琰)市政府办公厅昨天转发《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文件的通知》,表明本市将推行拆迁各项公示制度,对涉及拆迁的房产,在规划审批前应以适当形式予以公示,并充分听取被拆迁人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对于依据规划、依据法定程序审批的建设项目,被拆迁人如有不同意见,要认真耐心地做好说服工作。对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要依法裁决后才能实施强制拆迁。对不能达成协议且涉及面广的拆迁项目,要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性拆迁措施;确需强制执行的,必须严格执行法律程序。建设工程规划方案一经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过规划部门审批;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在批准其变更前,应重新进行公示。拆迁单位在拆迁过程中要建立拆迁纪检、监察机制,畅通群众监督举报渠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