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过错赔偿离婚案昨开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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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8日03:09 天府早报 | |
妻子索赔包二奶丈夫8万元;锦江法院将对此案择日宣判 早报讯(记者云源实习生马奕) 老公在外与二奶公然同居,妻子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其给予损害赔偿金8万元。昨(17)日,锦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成都第一起过错赔偿离婚案。 老公与二奶长期同居 家住万科花园的张女士在起诉中称,2000年底,她就发现了丈夫木某在外包二奶。2001年7月,木某主动向她说明自己与外面的女人已难分难舍,要求离婚。同年12月25日,丈夫突然离家,留下一张纸条,我搬出去住了,哪天想通了就通知我回来办手续。我没同意离婚,他搬出去后一直不回家,长期与第三者同居,给我造成了难以弥补的伤害。36岁的张女士请求法院判决双方准许离婚,并向过错一方的丈夫提出8万元损害赔偿。张女士代理人马洪远向法庭出示了金牛区土桥派出所提供的询问笔录。今年9月6日凌晨,张女士找到了丈夫与第三者的同居地,并向土桥派出所报了案。在警方的询问笔录中,丈夫和第三者均承认,两人从2000年开始就在一起了。 女儿不愿跟着爸爸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在审理离婚案时,如果子女年满10岁,其归属就必须征求子女意见。当张女士代理人马洪远在法庭上宣读张女士10岁的女儿的书面意见时,木某眼圈发红,禁不住流下泪来。女儿在意见中说:如果父母离婚,愿意跟着妈妈。因为爸爸从不指导自己的作业,还帮别人的儿子开家长会。最后女儿鼓励妈妈:妈妈不要哭,我的妈妈是英雄妈妈。锦江法院将对此案择日宣判。据法院人士介绍,这是新《婚姻法》实施来,成都开审的首起过错赔偿离婚案。 链接 新《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进一步明确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含义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同居,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