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币兑换准产“小柜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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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8日09:34 每日新报 | |
王婷 新报讯【记者王婷】今后消费者在人流稠密的口岸、机场、车站、码头、旅游点、边境口岸地区、主要商业区、涉外宾馆酒店等处,要将手里的外币兑换成人民币消费,将更加方便。根据日前出台的《外币代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境内企业法人机构可以经银行授权办理外币兑换业务。 根据新出台的《办法》,只要是具有境内企业法人资格、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有不少于2名经授权银行培训合格的从事外币兑换业务的工作人员、具备能够准确并及时接收授权银行外币兑换牌价的设备或相应设施的企业,经过银行授权,并到外汇局备案以后,就可以开办外币兑换业务。在我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机构,可以根据它们在各种涉外营业场所,如口岸、机场、码头和旅游点等地的业务需求,向银行申请代理外币兑换业务;银行也可根据其在涉外营业场所的营业网点情况,授权境内机构代理外币兑换业务。 消费者可以在外币代兑机构将各种可自由兑换货币的现钞及旅行支票兑换成人民币,但不能将人民币兑换成外币。也就是说,市民出国留学、旅游、探亲等所需的外汇,仍然要到开办这项业务的银行网点用人民币购买。 据了解,目前国内已有相当数量的宾馆、酒店、商场、旅行社等涉外单位与银行签订协议,代理银行办理外币兑换业务。这些在《办法》施行前就已经设立的外币代兑机构,需要在11月1日起两个月内,由其授权银行按《办法》的要求向外汇局补办备案手续,否则将不再拥有外币兑换业务资格。 有关人士提醒消费者,因为外币代兑机构办理外币兑换业务时,必须在其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银行(授权银行名称)外币代兑机构”铭牌,并公布外币兑换牌价,所以消费者办理业务时,要注意看一下这家外币兑换机构是否已经经过银行授权,以免受欺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