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贪污受贿被判一年徒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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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8日10:31 沈阳晚报 | |
本报讯(记者王野蛟通讯员柏建义)原沈阳市公路管理处处长李某收受6万元贿赂,被沈河区法院以贪污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1996年3月,拥有大学学历的李某当上了沈阳市公路管理处处长。从2002年起到今年案发时止,沈阳市公路管理处财务科科长李某每次以1万元的金额,先后4次交给李某单位的账外款4万元。李某将其中的2.75万元作为招待费用,剩下的1.25万元据为己有。 1998年6月,新民绕城公路开工不久,新民市交通局局长焦某为感谢李某在新民绕城公路的修建立项和拨款等方面给予的帮助,在李某的办公室送给李某2万元“感谢费”。李某将其中1万元交给其司机邵某作为招待费,其余1万元被他私自占有。 今年年初,检察机关根据有关线索将李某查获。沈河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及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已构成贪污罪和受贿罪。由于该人能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对该起受贿犯罪,可免于刑事处罚。被告人李某在案发后能悉数退赃,认罪态度较好,故法院酌情对其如上从轻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