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提高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8日10:46 海峡都市报 | |
本报讯近日,省财政厅和省民政厅下发通知,规定从今年7月1日起,提高我省革命伤残人员(含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国家机关伤残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伤残抚恤(保健)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 《通知》规定,在乡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抚恤金,在2002年标准的基础上,特等每人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在2002年标准的基础上,居住在城镇的,每人每月提高60元;居住在农村的每人每月提高30元。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在2002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提高130元和20元。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和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红军失散人员中的孤老人员增发补助标准,仍按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中的孤老人员每人每月补助120元,其他优抚对象中的孤老人员按每人每月补助50元的标准执行。 据介绍,这次提高标准后,各地现行标准仍高于此次规定标准的应予以保存。 (本报记者 王萍/实习生/巫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