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20日起物业收费协商约定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8日10:50 海峡都市报 | |
本报讯记者昨日从省物价局获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下称《条例》)颁布实施后,为做好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衔接工作,省物价局制定下发了《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明确物业服务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通知规定,已按《条例》规定成立业主大会、产生业主委员会并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区域,其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合同中约定,不必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该通知自本月20日起执行。 通知中说,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只有一个业主或业主人数较少的,可视同已成立业主大会,其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议定,并在物业管理合同中约定,不必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建设单位按照《条例》规定已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并在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物业服务收费的,按合同约定执行,不必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原已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但尚未按《条例》规定成立业主大会、产生业主委员会并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区域,其物业服务收费仍然实行政府定价。原已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条例》规定成立业主大会、产生业主委员会并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区域,其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合同中约定,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原批费文件同时废止。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物业管理区域,其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对于别墅、酒店公寓等部分高档物业管理区域,其物业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标准超出《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闽价1999房字443号)的范围,其收费需突破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最高标准的,可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双方协商议定,并在物业管理合同中约定,同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据介绍,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管理区域,除不实行收费年度审验外,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其他项目收费的管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本报记者 林德志/通讯员/张增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