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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治家庭暴力需要法律良方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8日11:14 法制日报

  本报记者 陈丽平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和睦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然而,近年来频频发生的家庭暴力事件却成为破坏我国婚姻家庭关系,侵害妇女合法权益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据吉林省妇联2001年的一项调查,家庭暴力近年来在发生数量上呈逐年上升趋势。该
省县以上妇联信访统计显示,1998年家庭暴力案件401件,占信访总数的7%;1999年607件,占11%;2000年1069件,占17%。

  全国妇联近年的一项调查也表明,在我国2.7亿个家庭中,30%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现象。目前,全国每年约有40万个家庭解体,其中25%祸起家庭暴力。

  新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该法颁布后,家庭暴力现象虽然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但由于这一规定过于原则,家庭暴力仍然是当前婚姻家庭领域中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一个难点和焦点问题。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周耀红认为,产生家庭暴力的因素很多,一是外界压力的内在发泄。随着竞争压力的增大,当压力达到一定程度时,便不可避免地通过一定形式爆发出来;二是施暴者本身具有暴力倾向,性格暴躁;三是家庭琐事纠纷,由怨而生。

  纵观我国家庭暴力的基本情况,可以清楚地看到,家庭暴力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北京市门头沟区法院毕芳芳认为,一方面,它侵犯了妇女的人身权利,具体为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和自由权,同时,受害妇女的精神也遭到了摧残,子女也受到很多负面的影响。另一方面,家庭的不安定,也对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而我国目前相关的法律规定仍存在缺陷,故此,若要更好地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就需要完善家庭暴力的相关立法。

  将禁止家庭暴力明确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并在条文上予以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是全国妇联就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征求意见过程中,各方面的一致意见。

  广东省佛山市城区人民法院民一庭的赵嘘天认为,修改后的婚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这对保护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促进社会安定具有十分重大的作用。但从法律的角度看,婚姻法的规定缺乏认定和制裁的标准,原则性强,操作性差,尚无配套的比较完善的预防、制止家庭暴力的措施,导致有关机关对家庭暴力的裁决缺少法律依据。

  在此次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过程中,有关专家为根治家庭暴力开出了法律良方。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章群认为,一方面要扩大家庭暴力的定义,现行婚姻法虽提出禁止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的原则,但未给家庭暴力下定义,只是在2001年12月2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家庭暴力作了如下解释: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的行为。将暴力行为仅限于对人的身体、精神所造成的危害,没有包括对妇女性的伤害。亦即将性虐待排除在外。妇女权益保障法应在婚姻法的基础上扩大对家庭暴力中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定义,即凡是丈夫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对妇女的身体、精神、性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都是家庭暴力。

  另一方面,要规定严惩施暴者。章群认为,在法律中还应规定,法院在受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如一方受到伤害,在判决、调解离婚时视伤害程度轻重,或追究刑事责任,或给予应有的经济处罚;离婚后的妇女如继续受前夫打骂、骚扰,所在地派出所要出面制止,并与其单位联合解决,触犯刑律的依法制裁;在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时,规定子女抚养费由丈夫所在单位在工资中扣除,避免有的妇女不仅拿不到子女抚养费,还遭到男方打骂的现象;110报警系统应把家庭暴力列入干预范围;司法机关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求助不作为,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及其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律责任。

  毕芳芳建议,可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在法律中赋予妇女申请禁止令的权利,就是规定受到家庭暴力伤害的妇女可向法院申请书面禁止令。若施暴者违反禁止令,则执法人员可对其进行拘留,或直接将妇女带离居所,另居生活,但妇女的医疗费、生活费仍须施暴者支付;若施暴者拒不支付,执行人员要强制执行。

  一些专家指出,援助和保护受害妇女是反对家庭暴力的又一有效措施。家庭暴力发生后一方面要制裁施暴者,另一方面要救助受伤害者,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章群认为,抚慰受害者的心灵和帮助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同制裁施暴者同等重要。这不仅会及时减轻受害者受伤害的程度,而且会起到震慑施暴者的作用。因此,应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明确规定妇联、医院、公安机关对受害者的帮助义务。家庭暴力发生后的救助工作包括:对于重伤应提醒受害者被打后24小时内去医院验伤、取证,有关部门要协助受伤妇女治疗伤痛并提供法律援助;对于轻伤提供心理辅导,协调、恢复家庭和睦。这些都应在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具体条文中得到体现。

  家庭暴力虽然发生在家庭内部,但势必对社会稳定和文明进步产生巨大影响。赵嘘天认为,立法旨在从法律制度上为禁止家庭暴力提供法律依据,但解决家庭暴力的根本措施在于预防。因此,在加快立法步伐的同时,要通过提升公民的基本文化素质、道德修养水平,提高家庭成员的家庭责任意识,彻底摒弃不健康的封建思想,从根本上杜绝家庭暴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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