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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没有保障,权利是一纸空文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8日15:18 金羊网-羊城晚报

  陈枫

  近期的《法律与生活》杂志报道了浙江省舟山市两律师状告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一事件,两律师认为普陀区公安分局限制他们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张某的行为违法,普陀区法院就在未经开庭审理下,对此案作出驳回两位律师起诉的一审裁定。令人感到意味深长的是,在普陀区法院作出的裁定书后面拖着一条这样的“尾巴”:律师的会见权即使被剥夺,
也应通过另外的途径解决。

  作为一个普通的市民,我们能理解法院所处的尴尬地位,在目前的体制下,法院还存在各处受制于行政机关的掣肘,而且从法院的自由裁量权的角度来看,法院做出这样的判决自然有其理由。但是,从律师角度来看,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是法律赋予的应当权利,在行政机关没有做出相应的配合的情况下,律师事实上已经失去了这样一种权利,因为寻求司法救济的途径都只是形式。司法作为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条底线,是在当事人用尽了其他的途径下的最后选择,但是律师的会见权在没有得到法院的确认之前就已经失去了救济的资格。

  现实中,往往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法律明确赋予的权利得不到保障,特别遭遇到公共权力的时候,经常会出现最基本的救济权力都不能行使的情况。从我们设立的权利保障制度来看,权利保障制度包括三个层次,第一是法律宣告权利的层次,就是我们的法律为我们的公民设定了哪些权利;第二是权利侵害的预防机制,权力公器为防止侵害行为的发生而进行的预防性措施;第三就是侵害之后的救济机制,通过救济来对已经受到侵害的权利进行补偿、赔偿。

  公民权利遭遇到的尴尬,不是我们法律没有明确权利,而往往是缺乏对于权利侵害的预防和侵害之后的救济。正如律师的会见权,根据法律的相关条款规定,律师在公安刑事侦查阶段提出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只要案件不涉及国家秘密,毋须经过批准,而且公安机关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但是,法律在确认了这样的权利之后,除了个别地区明确有了行政命令对律师的权利保障外,很多地方机关都是对这样的权利的限制。

  对公民权利进行切实有效的保护,不要让权利停留在法律的宣告阶段。我们更需要建立机制来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防止权利受到侵害,救济受侵害的权利。否则,只能伤害我们公民对法律的信仰和法治的进程。(晓航/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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