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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规范管理保证金抵押金规定明年起施行 十种行为属于违法收取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19日16:31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刘茜 实习生/刘静 通讯员/钟洁)记者昨日从省物价局获悉,《广东省保证金和抵押金管理暂行规定》已于日前出台,该规定将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保证金和抵押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以及垄断性经营机构,为保证某一社会管理事项的履行或保护其合法权益,在规定期限和范围内依法向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主体预收一定数额的资金。

  依据《规定》,收取保证金、抵押金的单位,应当在对方当事人等已按规定完成保证事项或保证期满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证金、抵押金和相应的利息。收取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退款和抵扣,否则承担赔偿对方当事人等损失责任。对方当事人等有合法、合理原因,中途需终止义务的,收取单位应退还保证金、抵押金及利息。

  未按规定完成保证事项的,可按规定抵扣保证金或抵押金。以保证金、抵押金抵扣罚没款的,将抵扣的罚没款上缴同级财政。对保证期满和清退时限已过而无法清退的保证金、抵押金,行政事业单位应将其上缴同级财政,经营单位可将其纳入本单位收入。

  另外,按照《规定》,以下十种行为属违法收取保证金、抵押金的行为:(一)越权设立保证金、抵押金的;(二)无合法依据,强制或变相收取保证金、抵押金的;(三)未申领或不按规定换领许可证收取保证金、抵押金的;(四)不按规定范围、标准、期限收取保证金、抵押金的;(五)已按规定完成保证事项,仍不退还保证金、抵押金的;(六)收取保证金、抵押金不开具合法凭证的;(七)不设专户存储,或将保证金、抵押金本息挪作他用的;(八)不按规定将无法清退或抵扣罚没款的保证金、抵押金上缴同级财政的;(九)退还保证金、抵押金时,不按规定退还利息的;(十)拒绝接受监督检查,不如实提供账表、单证等有关资料的。

  上述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等在职责范围内,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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