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注重保障工伤雇员权益 一雇主违规被罚1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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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0日06:04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 |
【新华社香港10月19日电】香港特区政府消息:香港一家物流公司雇主因在劳工处处长签发补偿评估证明书前解雇一名工伤雇员,以及没有向劳工处呈报该雇员的工伤个案,在荃湾裁判法院合共被判罚款1万港元。 特区政府劳工处19日就此案提醒雇主说,如雇员因工受伤,雇主有责任向劳工处呈报工伤意外,而在该雇员工伤个案未完结前,不可解雇该受伤雇员,否则会触犯《雇员补偿条 根据此条例,凡雇员已丧失工作能力,而且根据条例有权获得补偿,如无劳工处处长同意,雇主不得在劳工处处长或雇员补偿评估委员会发出补偿评估证明书前,终止该雇员的雇用合约。雇主违反上述规定,最高可被判罚款10万港元。 此条例还规定,如意外引致雇员完全或部分丧失工作能力,雇主必须在意外发生后14天内向特区政府劳工处处长呈报。雇主如没有合理原因而没有根据条例向劳工处处长呈报雇员工伤事件,可被罚款5万港元。 作者: 编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