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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结婚者没有婚检义务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0日14:43 法制日报

  编者按

  新婚姻登记条例自10月1日实施以来,引起了各方关注。由于新条例从立法精神和具体规定都有了改变,实施中不可避免地引出了传统与现实在观念层面和操作层面的“碰撞”。一些误解也随之产生。

  一个新条例出台不可能处处如人愿,但不应该因此而过分夸大其微瑕,而是应该不回避矛盾,将问题提出来,以利于有关部门协调完善相关规定,使新条例健康、有序地实施。这正是我们这组系列报道的目的。

  本报记者 崔立伟

  “结婚前,我本想和未婚妻一起做个体检,可又有顾虑,因为新的《婚姻登记条例》不再要求必须进行婚前检查,未婚妻也不想婚检。如果我坚持,又怕未婚妻误会,认为我不相信她。其实,我倒是觉得婚检还是有必要的,万一身体上有什么毛病自己不知道呢,特别是那些会影响后代的病……”王刚,这位在国庆节举行婚礼的山东青岛小伙子有些不好意思地对记者说。

  事实上,国庆节期间,像王刚这样的未做婚检而结婚的人很多。在“十一”黄金周结婚高峰期,不断传来各地的婚检机构“门可罗雀”,“婚检率几乎为零”、“婚检人员无事可做”的消息。

  紧接着,传出一条爆炸性的新闻:据媒体报道,一四川籍准新娘在体检时疑患艾滋病,10月9日,她借新婚姻登记条例不强制婚检的便利,和不知情的香港籍男友登记结婚。

  这条新闻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综合媒体的报道,社会上不少有识之士认为,无论是婚检机构的被冷落还是疑患艾滋病者结婚,都是因为新的《婚姻登记条例》中取消了“强制婚检”这一内容。而取消了“强制婚检”又与母婴保健法中的规定发生了冲突。

  法律法规打架了?

  反应最强烈的是四川省人大法工委,他们认为,这个冲突应早日解决,遂于近日向全国人大法工委提交了请示报告,希望能够通过法定程序来调解这个冲突。

  四川省人大法工委副主任陈双全说,国务院颁布的新《婚姻登记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十二条“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的规定存在着冲突。新《婚姻登记条例》与母婴保健法是从两个不同的角度制定的:前者是以维护男女双方权益、保障婚姻自由为出发点,而后者是从维护第三方的权益,即后代的权益角度出发,有必要调和二者的冲突,兼顾到男女双方以及后代三方面的利益。有了冲突该执行哪一部法律法规呢?陈双全认为,显然应该是效力等级大的母婴保健法。

  那么,准备结婚的青年男女要不要遵守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呢?10月16日,记者采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研究员莫纪宏。

  母婴保健法不是针对一般人的

  莫纪宏的回答,有些出人意料。他说:“我认为,将婚前医学检查视为婚前体检,从而以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立法原则来断定准备进行结婚登记的男女仍然具有婚前体检的义务,这种解释缺少法律依据,属于对母婴保健法有关规定的误读。”

  他解释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虽有关于婚前医学检查的规定,但此规定与婚前体检不是一个概念,它是指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不是针对一般人的。母婴保健法中的第七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这是医疗保健机构的义务,不是公民的义务。而本法的第八条则规定了婚前医学检查的具体内容:一是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是指定传染病;三是有关精神病。这里所指的不是所有人。这两条都是说明:医疗机构有这个义务,如果你认为,你可能有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你就来进行医学检查,但没有强制除规定的可能有上述三种疾病外的人必须去婚检。虽然本法的第十二条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但应该看成是第七条和第八条的目的,应该和第七条和第八条结合起来看,而不能单独去看。因为本法没有明确地说,公民应该接受婚前检查。

  旧条例“婚检”规定也非婚姻法上的法定义务

  “人们之所以认为新的《婚姻登记条例》与母婴保健法发生了‘冲突’是因为新条例没有把婚检作为结婚登记的法定条件。那么,旧条例在这一点上是否带有强制性呢?”记者问莫纪宏。

  这位研究员推了推鼻梁上的眼镜说:“1994年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婚前健康检查制度。第九条规定: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表面上看,上述规定为准备进行结婚登记的男女设定了婚前体检的义务,但认真地分析一下有关设定义务的法律规定的形式,可以发现,旧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并没有将婚前体检作为一项强制性的法定义务,而是将婚前体检作为一项附条件成立的法定义务。而这一义务成立的条件是‘建立了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而没有建立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婚前体检的义务不能成立。所以,在旧条例中,婚前体检也只是一项‘行政法上的强制性义务’,而不是婚姻法上的法定义务,其存在的合法性是值得推敲的。”

  应该如何对待婚检?

  “新的《婚姻登记条例》没有明确婚前体检的法定义务,是否意味着准备进行结婚登记的男女可以不婚检?”记者问。

  莫纪宏说:“通常来说,准备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是因为彼此相爱、彼此信任才走到一起的。对方是否患有不宜结婚的疾病,这需要在彼此诚信的基础上自愿采取检查措施,自愿进行婚前体检,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的尊重,更是对子孙后代负责。新《婚姻登记条例》充分反映了我国现行婚姻法所确立的‘婚姻自由’原则。所以说,是否进行婚前体检,应当出于当事人自愿,属于个人自治范围内的事务,符合‘婚姻自由’的道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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