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侵权案CNNIC告赢3721 是否上诉暂时未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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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1日06:16 新华网 | |
名誉侵权案3721败诉 3721与CNNIC的法庭之争终于决出胜负。昨天,海淀区人民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判定3721公司侵权行为成立,判令3721公司在其网站连续10日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 3721:CNNIC从事营利活动不合适 昨天,中科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上级单位)诉3721公司及其总裁周鸿的名誉侵权案的两个主角——3721公司及CNNIC分别召开了紧急新闻发布会。其中3721公司还出示了法院判决书。此前,双方争议的焦点水落石出。法院认定,3721公司总裁周鸿曾在公开场合称CNNIC是“私刻公章的非法机构”,而周的“言论内容与事实不符,该言论在公开场合散布之后,足以使社会公众对CNNIC设立的合法性产生怀疑,并对其社会评价产生负面效果。”法院判定被告3721公司连续十日在3721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刊载致歉声明;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但原告要求被告在所有转载周言论的媒体上致歉及赔偿20万元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 “根据判决内容,我们确实输了。”3721公司法律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但她随即指出另一焦点。在民事判决书上写明“根据本院已经查明的事实,CNNIC作为互联网的管理与服务性机构,1997年其依据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中国科学院的授权,由中科院计算机中心组建并管理,经公安部门同意刻制公章,并履行相应职责。虽然该机构为非独立的法人组织,但不能据此认定其合法性。”3721公司法律部人员表示:“为何在不能认定其合法性的同时,还认定CNNIC‘经公安部门批准刻制公章的行为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3721公司新闻发言人舒迅也表示:“不管CNNIC是否是合法的事业单位,其作为国家授权的管理部门,从事带有商业营利性行为的活动是不合适的。” 当记者询问3721是否会上诉时,舒迅表示:“3721法务部门正在研究,会在法律程序许可的时间内做出决定。” CNNIC:此次判决与以往一致 CNNIC的诉讼代理人于国富律师则表示:“此次法院对于CNNIC合法身份的判定,与以往法院生效的判决是一致的,因此即便被告3721公司上诉,CNNIC的合法性也不会再有什么疑问。” 双方实为争夺关键词网址管理权 这一案件的起因是北京3721公司负责人周鸿在成都、北京等地发表CNNIC是“非法机构”的言论,在CNNIC劝告无效的情况下,CNNIC的法人单位中科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将3721公司以及周鸿告上法庭。 业内人士认为,周鸿之所以“冒险”发表惊人言论,其主要原因是一直以来双方在关键词网址领域对管理权的争夺,3721公司希望削弱CNNIC在互联网地址注册管理领域的合法性和权威性,以便在关键词寻址领域排除管理。(记者/张煦贺文华) (来源:北京娱乐信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