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一桩汽车买卖引发蹊跷官司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1日07:19 扬子晚报 | |
汽车买卖正成为一个消费热点,但以银行贷款按揭方式购车引发的问题也接踵而来。日前,无锡市滨湖区法院在全市直播了一起由按揭不顺引发的汽车买卖赔偿纠纷。结果,原告无锡太保公司在赔付了购车者陆某未付清的向银行所贷的购车款后,又以销售协议为据请求法院判令汽车销售商承担约定的50%的损失,也得到了法律支持。这桩官司给车业界带来了不小的震动。 [本案详情]2001年7月陆某购买一辆轿车,通过中信银行指定的汽车消费贷款经销商即宝龙汽车销售公司向银行贷款12.9万元。购车后,陆因车子票据不合法、无法上牌照为由,未按约归还银行贷款。中信银行遂于2002年3月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陆某与“宝龙”立即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不久,中信银行、太保公司、宝龙公司三方签订一纸协议,约定由太保公司支付陆某所欠银行的全部借款及利息,而“宝龙”须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车辆的合法手续,以便太保正常处置车子,否则将与太保公司各承担一半的损失。结果,“宝龙”未按期履约,遂引起了诉讼。 [法官提醒]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那份三方签订的协议的效力问题。本案的最终判定即依此协议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当前一些汽车销售商为了赚取更多的利益,纷纷打出了分期付款等促销手段,以吸引更多的汽车消费者,保险公司为了眼前的高额保费,忽略了对投保人还贷能力的审查,而银行又以有保险公司担保和车子抵押两大理由“稳坐钓鱼台”。所以贷款人还不出贷款或故意逃避还款时,保险公司只能“挺身而出”,先行赔付,但再向个人追偿时,结果碰到的不是根本没有偿付能力,就是人去楼空;而等到将抵押的车子处理掉后,得到的补偿却远远低于赔偿。如何在汽车销售业务操作中更加规范,规避风险,这仍是商业信用管理层值得探索的问题。本报记者李扬(新华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