戳穿猫腻江苏全面实施售房“一价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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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1日07:29 汉网 | |
南京消息 江苏省从10月14日起全面实施住宅商品房销售“一价清”制度。 江苏省物价局周局长在接受采访时说:近年来,一些开发商在商品房销售特别是商品住宅销售中的价格问题上大做文章: 一、在房屋交付过程中,向购房人违法强行收取有关代办性质的费用。主要表现在重 二、一些没有产权的车库、阁楼被开发商出售,一些应由全体业主享用的物业,被开发商或物业管理企业出租牟利。 三、在商品房销售中,一些本应由购房人自愿委托的经营性服务项目,开发商却强行服务、强行收费。 四、商品房销售合同不规范。如要求购房人交纳不可预见费用、待摊费用、各种押金、保证金等也写进了合同条款。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江苏省在已推行的商品房销售“一价清”制度的基础上在全省全面推行。 值得一提的是《关于全面实施住宅商品房销售“一价清”制度的意见》明确提出住宅商品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在其售房处醒目位置张贴由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商品房标价表,标价表公示内容包括:单位建筑面积价格、单位套型、建筑面积、整个开发项目建筑面积(含按比例公摊面积)、房型简图、楼层朝向等价格增减系数和经批准的供自愿选择的经营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什么是“一价清” “一价清”制度是指住宅商品房销售中对购房者最终结算时实行一个价格。开发企业不得收取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在价格之外的任何费用。政府行政部门不得擅自立项、超标准、超范围向开发企业收取各种费用。开发企业在住宅商品房开发建设过程中按规定交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已进入招标项目的费用,以及在销售合同中统一明示的面向全体业主(购房者)的经营性收费均应纳入住宅商品房价格。同时明确,已实行公摊,或费用已纳入成本的车位(车库),包括人防工程,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为全体业主享有,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理,不得对外出售或出租;计算产权面积的假层(阁楼)不单列楼层差价,其楼层差价随所在层次(最高层)一并确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