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短信期待“清白面目”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1日09:09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几天前,周小姐被迫更换了自己的手机号。此前,她经人介绍加入了网上的一个俱乐部,从此每天都收到几条收费信息。无可奈何之下,周小姐最终选择了换号。 伴随着手机的普及,手机短信迅猛发展。2000年,手机短信发送量大约为10亿条,而2002年底已经猛增至900亿条。 手机短信在给人们的信息交流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少困扰,“不良短信”一步步侵入人们的生活。不良短信问题多多 去年9月,中国首起以短信息进行性骚扰的侵权案在徐州泉山区法院审结,原告和被告当庭和解。 张女士是徐州市某单位职员,因业务关系结识了李某。一天,李某用自己的手机向张女士的手机发了一条短信息,内容下流不堪。这条短信正巧被张女士的丈夫看到,两人发生激烈争吵,夫妻感情急剧恶化。最后,张女士将李某告上了法庭。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侵犯他人人格尊严。经法院进行法制教育,李某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当庭口头向张女士赔礼道歉,并写了一份书面道歉。 有关人士指出,目前手机短信存在诸多问题:通过短信息传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对他人进行骚扰、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侵犯他人隐私权、名誉权等合法权利;利用短信息进行诈骗;盗用他人的电话号码……拒绝短信困难重重 针对形形色色的不良短信,进行管制立法的提案成为近日举行的第七届中国国际电子商务大会的热点。 有关专家指出,界定短信是否违法、是否属于不良短信,目前仍是一个难题。确定“暧昧”短信,需要确立科学、公正的区分标准。目前,许多所谓的“黄色短信”只能算是一些低劣、粗俗的话语,虽然有道德上的缺陷,却很难将其“一棒子打死”。 依照现有法律规定,通过短信息传播有害信息的,如果情节一般、危害性不大的,将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如果构成“犯罪”、侵害公民权利的,适应“侮辱罪”或者“诽谤罪”的法律规定。如果后果严重,则按《刑法》有关条例处理。 业内人士认为,对手机短信进行全部过滤并不现实。采取这种做法,不仅成本太高,而且短信的传送时效会大大延迟,会影响那些正常发送无害短信的用户的利益。清洁短信仍需努力 有关专家指出,仅仅依靠立法或对手机内容进行过滤是不合实际的,加强服务器和网站管理势在必行。 然而,短信息业务市场的特殊性,导致无论是在技术层面还是在法律层面上都难以寻求一个尽善尽美的方案。短信市场的健康发展,需要政府、服务提供商、网络运营商、手机用户等各方的共同努力。 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社会监察体系至关重要。目前,国内对不良短信还没有专项的法规监控,法律制定呈现出相对的滞后性。 与此同时,电信主管部门必须密切关注短信息业务市场的发展动态,制定必要的行为规则,调控服务提供商和网络运营商的行为和利益关系,通过利益激励机制改善目前混乱的竞争状况。 对于服务提供商与网络运营商而言,则必须加强行业自律,从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规范自己的行为。作为短信息业务价值链的核心,服务提供商要尽快提升跨企业边界管理能力,加强对产业链上相关主体的管理,提升有害短信息过滤网络等技术水平。 专家指出,手机用户也应当形成科学、理性的消费习惯,不要传播有害短信息。对于严重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及时告之有关部门乃至诉诸法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