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立法保职工“保命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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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1日09:20 现代快报 | |
快报记者黄深钢昨天上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在南京举行。本次会议将审议多项地方性法规。昨天上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在南京举行。据悉,本次会议将审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草案修改稿)》、《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草案)》、《江苏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草案)》等多项与广大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 如何让广大职工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工伤、失业、生育有补助?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这五项职工的“保命钱”该如何征缴?如何支付?在昨天召开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省人大财经委主任委员周桂根对即将出台的《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草案)》做了说明,该条例草案将在此次省人大常委会上审议。保险费征缴范围明确 条例草案首先规定凡纳入征缴范围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并详细列举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征缴范围。 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国企业驻江苏机构)、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聘用的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失业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国家机关及其聘用的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工伤保险费征缴范围:各类企业,未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生育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管理部门分工明确 草案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社会保险事务。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草案明确规定了缴费单位要如实申报社会保险费数额,规定地方税务机关在征缴过程中发现缴费单位申报不实的,应当根据缴费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收入和费率,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予以征缴。 草案明确规定,职工工资总额是指缴费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职工工资收入是缴费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本人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工资性收入等)。困难企业可以缓缴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企业生产经营遇到特殊困难,甚至连工资也发不出。对于暂时这些有特殊困难的企业,《条例(草案)》做出了缓缴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减免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确因特殊困难暂时无能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提供资产担保或者其他有效缴费担保,经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缓缴期满后,缴费单位应当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和银行利息。批准缓缴期内不加收滞纳金”。对长期严重亏损、甚至资不抵债的企业和改制企业,《条例(草案)》规定:“缴费单位因解散、破产、撤销处理资产变现、土地出让收入或者净资产分配时,应当优先安排偿还所欠的职工工资、职工安置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在分立、合并、被兼并时,应当到地方税务机关结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明确继续缴纳的责任,并按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手续。”不缴费将被查封拍卖财产 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障资金的主要来源,是参保人员在年老、疾病、失业、工伤等情形下的“保命钱”,因此,为了促进缴费单位按时缴纳保险费,《条例(草案)》设定了强制措施,《条例(草案)》第十四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经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依法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社会保险费额和滞纳金,或者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缴费额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额和滞纳金。”社保费须按时足额支付 征缴社会保险费、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的最终目的,就是要使参加社会保险的广大劳动者能够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条例(草案)》规定了有关部门必须保证社会保险金按照国家和省政府规定按时足额支付给参保个人。 根据江苏实际情况和国家规定,《条例(草案)》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对城镇异地就业的职工和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如何处理社会保险费也做了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城镇异地就业的职工和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本人意愿,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给予保留社会保险关系、随同转移个人账户、接续社会保险,对无法转移、接续的,将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生活补助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省人大财经委主任接受快报专访 让更多的人享受保险 《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草案)》在昨天的省人大常委会上亮相后,立刻引起了众多委员代表的关注。快报记者为此专访了负责这部法规起草工作的省人大财经委主任周桂根。 人大财经委直接提出草案 “过去我们省的多数法规都是有相关部门先行提出,然后由法制委审核。这次的这个草案,却是由财经委直接提出来的。”周桂根向记者表示,社会保险针对的是弱势群体,主要是想让下岗、失业、工伤、退休的人员得到保障。人大有加强立法的职能,而部门立法可能带有各自部门的要求、利益。由于社会保险事关重大,由财经委独立提出,可以保证全面、公正、客观,没有部门利益。 五项费用一揽子收全国首创 周桂根指出,实际上,目前江苏社会保险费的征缴难度还是比较大。尤其是企业改制以后,有些单位不肯缴,职工的保险意识也不够强。因此,迫切需要出台这部法规。 “为了加大征收力度,我们规定这五项保险费合在一起,统一由税务部门征收,这在全国也是先例。”周桂根表示,这样一来,把保险费等同税来看,任何单位不交保险费就等同不交税,这就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征收保险费,从而解决“没钱办事”的难题。 工伤保险首度规定必须缴纳 周桂根表示,从全国来看,江苏是经济发达的省份,因此立法也要体现地方特色。“比如国务院有规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必须要缴,但很多省并没有做到。工伤保险国家没有做强行规定,我们立法也把它收入进来了。” 周桂根说,去年江苏全省这五个险种已经征收了200多亿,但还不能满足需要,还有很多人没有交。现在全省的统筹力度也不够,所以更要通过立法来保证全省统筹。“苏北钱比较少,我们就应该从富裕地方调钱来补他们的缺口”,他表示,去年以前,已经有近30个县享受了社会保险费的统筹补助。“如果地方立法通过以后,征缴力度更大,统筹的钱更多一点。更多的人就会享受到保险,我们这个社会才会持续稳定、繁荣下去。”劳动合同条例草案再增利民措施 在昨天召开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经过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后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草案)》修改稿亮相。据介绍,这份修改稿就关于进一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平等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等内容不但作出了相关修改,还推出了一系列新规定。快报受省人大有关部门委托开通的热线征集到的不少意见和建议,也受到了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新规定一用人单位应限期办理档案转移 《条例(草案)》在征求社会意见的时候,有律师和公民提出,有些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拖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损害劳动者利益。 为此,草案修改稿增加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履行完必要手续的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劳动者档案转移和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同时还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此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劳动者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新规定二试用期时间、待遇有标准 部分委员曾提出,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利用试用期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草案修改稿将原《条例(草案)》第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超过规定期限的,超过规定期限部分无效”,“劳动合同期限不超过六个月的,不得设试用期”改为“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此外,草案修改稿增加了“劳动合同期满续签劳动合同的,不得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实行见习期用工管理的,不得再约定试用期”、“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内容,并增加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直至用人单位赔偿劳动者的直接损失。新规定三没赔偿可不遵守竞业限制规定 原《条例(草案)》规定知悉商业秘密的劳动者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规定双方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草案修改稿新增加了“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新规定四劳动部门处理举报有时限 一些委员认为,为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大执法力度,规范执法行为,并及时处理当事人的投诉。草案修改稿增加了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的举报和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用人单位劳动合同违法行为的查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情况复杂确需延长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立案情况和处理结果通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在昨天下午省人大常委的审议中,大部分委员对这些新规定表示赞同,有关人士向记者表示,这部草案修改稿极有望在本次常委会上获得通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