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有新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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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1日10:57 法制日报 | |
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裁定再审后,出现当事人申请撤诉、达成和解协议、主体变化等情况,法院应该怎么办? 以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抗诉的,应继续审理 被依法撤销或注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没有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应当裁定终结再审诉讼 本报讯(记者徐来)人民法院对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裁定再审后,出现当事人申请撤回申诉、达成和解协议、主体发生变化、拒不出庭应诉等情形,该怎么办?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审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几个具体程序问题的意见》通知中,就上述问题提出了具体处理意见。 《通知》指出,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后,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当事人书面申请撤回申诉,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再审诉讼。如果人民检察院是以生效裁判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提出抗诉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及时作出再审裁判。 《通知》认为,人民法院对民事抗诉案件、行政赔偿抗诉案件裁定再审后,发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的,应当裁定终结再审诉讼。 和解协议尚未履行或者未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内容制作民事调解书或者行政赔偿调解书,并依法送达双方当事人。 《通知》还指出,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后,发现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自然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放弃参加诉讼的,应当裁定终结再审诉讼。同时,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依法撤销或者注销,没有权利义务继承人,或者其权利义务继承人放弃参加诉讼的,应当裁定终结再审诉讼。 《通知》说,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后,经合法传唤,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再审诉讼。 据悉,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已于2003年5月22日就《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案件撤回抗诉的若干意见》,对于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法院对民事、行政抗诉案件作出再审裁定书前撤回抗诉的几种情形作出了相应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