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岁少年自杀事件余音未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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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1日10:57 法制日报 | |
校方:给你二十万不得再反映家长:不放弃权利誓要讨说法 本报讯(记者崔立伟)9月25日,本报以《十五岁少年为何自杀?》为题,对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实验中学初四(6)班学生滕淇自杀事件做了报道。文章见报后,记者接到一些读者打来的电话,他们对滕淇的不幸表示惋惜,同时认为,“滕淇所在班级班主任的行为有损一位人民教师的名誉。”“这样的人至少不应再当老师了。”江苏常州市的读者刘国忠在电话 记者从滕淇的父母那里了解到,张店区试验中学已和滕淇的父母达成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是:乙方(滕淇的父母)“保证不做出任何影响学校声誉和工作秩序以及教职员工人身安全的事宜。原乙方联系的有关新闻媒体再对此事进行采访报道时,由乙方劝回,并保证不再就此事进行反映”。“协议”上说,学校除支付滕淇的抢救和住院等费用外,“另付给乙方急诊、专家诊治和善后处理等费用共计22.38万元。如乙方不能履行上述约定,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回上述所有费用。” 滕淇的父亲对记者说:“我的孩子是因遭到班主任老师揪耳朵、当众写检查等侮辱而自杀的。可到现在为止,我竟然看不到一个真实公正的调查。班主任老师也未受到什么处罚。所以,我不会放弃追究刑事责任的权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