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做义工纳入考核须审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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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1日11:28 京华时报 | |
作者: 张东锋来源: 南方都市报 倡导公务员做义工无疑是有积极意义的。它代表着政府治理理念的转变,其目的在于培养基层政府工作人员的公众意识、责任观念,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将为人民服务原则落到实处。不过,能否将做义工纳入公务员考核内容,仍须我们做进一步的思考。 从现实的操作层面看,不能简单地将做义工时间长短与公务员考核、晋升联系起来。公务员的首要职责就是为公众提供高效、满意的服务,实现公众利益。同时,不同级别、不同职位公务员的评价标准也不能一概而论。因此,将是否做义工当作公务员的考核标准就不利于公平、公正原则的实现。 此外,将参与社区公益活动时间与公务员考核、晋升联系起来,有可能扭曲义工本身的意义。义工是以自愿为基础的,参与者不是为了某种功利上的利益满足,而是希望通过有利于社会、有利于他人的行动来体现自己的社会价值。 因此,将做义工与公务员考核、职称评定联系起来就面临着两方面的难题。首先,这一做法有可能将义工的自愿性转化为强制性,忽视了公务员非工作时间的自主选择权利;其次,这种做法有可能导致一种“为了职称做义工”的功利倾向,有悖义工原本目的和本质价值,这不仅不利于公务员自身道德培育,反而会影响到公务员队伍的形象建设。 仔细考察义工或志愿者组织发达、活动普及的国家和地区,我们就会发现,义工活动往往是一种非政府行为。它们在市场体制和国家体制之外提供了新的选择,在解决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义工活动功能在于,分担社会发展所带来的基层政府无力关注的社会事务,实现一定区域内居民的自我管理,其本质上体现了市民社会的充分发展。因此,对于明令公务员做义工,我们需要谨慎选择。摘编自《南方都市报》10月20日文/张东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