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工应体现“志愿”原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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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1日11:28 京华时报 | |
作者: 林海纵来源: 大河报 所谓义工,通常指的是志愿为市民、特别是为青少年服务的社会各界人士。在这个定义当中,“志愿”一词相当重要。既然是志愿,那就必须服从于个人的道德取向,它体现了社会各界人士参与义工的途径。 以条文的形式规定必须做义工固然可以形成社会道德风尚突飞猛进的假象,但是在这种假象的背后却是一些人为了职务晋升和德育达标而不得不去违心从事义工的虚伪之举,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硬性规定做义工不利于整个社会道德风尚的提高。 要提高整个社会的道德风尚,必须要靠科学合理的机制和正确的舆论导向,硬性规定做义工的做法不可取。摘编自《大河报》10月20日文/林海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