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办法如何衔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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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1日12:03 今晚报 | |
本报讯新出台的《天津市普通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近日执行,在新旧管理办法的衔接中,人们还存在一定的认识误区,本市房地产管理人士为此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 问:《天津市普通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市、区(县)物价局审批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的普通商品住宅小区, 答:此前,已经市、区(县)物价局审批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的普通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企业须于11月底前,到市、区(县)物价局和项目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的备案手续。 问:已成立业主会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是否必须按照本办法调整? 答: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与业主会可以对照本《办法》,重新协商确定物业管理服务标准、收费等级和具体收费标准。如果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按协商确定的新收费标准执行。 但是,经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仍按市、区(县)物价局审批的原收费标准执行。 问:尚未成立业主会的普通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是否可以执行新办法? 答:尚未成立业主会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仍按市、区(县)物价局审批的原收费标准执行。 问:《办法》下发前,已办理前期物业管理备案手续的普通商品住宅小区如何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答:本办法下发前,凡未到市、区(县)物价局办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试行标准审核手续的普通商品住宅小区,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须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于10月底前到市、区(县)物价局办理核定手续,并到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的备案手续。 此外,普通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自2003年9月1日起,不再实行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制度。 (刘英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