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有关物管条例将作修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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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1日12:34 扬子晚报 | |
本报讯维修基金该如何使用?解聘后物管企业仍赖着不走怎么办?对于这些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我省修正后的物业管理条例将有明确说法。昨天,《〈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提请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据介绍,物业条例修正案草案规定,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所交纳的维修基金,使用权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 物业收费是长期困扰业主和物管企业的一个主要矛盾。对此,条例修正案草案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卫、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接受这些服务的最终分户使用人收取有关费用。上述单位向业主或者使用人收取费用等服务事项,可以委托给物管企业实施,双方应当签订有偿服务合同,物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有关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王琦 大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