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明撤诉法院准许 姚明诉可口可乐侵权案和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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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1日14:16 新华网 | |
篮球明星姚明诉可口可乐(中国)饮料有限公司肖像权、姓名权纠纷一案,昨天上午由徐汇区法院正式向双方当事人下发了准予撤诉的民事裁定书。 姚明是在今年5月29日将诉状递进法院的。他在诉状中称,今年2月,可口可乐公司曾与自己在美国经纪人就姓名权、肖像权使用多次洽谈商业合作,但由于未达成共识,双方合作未成。然而两个月后,市场上出现了大量外包装印有姚明肖像和姓名的可口可乐饮料。嗣 法院立案后,原被告为寻求调解方案频频接触。10月17日,双方在媒体分别发表了和解声明。可口可乐(中国)饮料有限公司的声明是:“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姚明诉可口可乐(中国)饮料有限公司肖像权、姓名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可口可乐(中国)饮料有限公司为表示庭外和解之诚意,已于2003年6月3日起停止生产引起争议的含有姚明、巴特尔及郭士强三人作为国家队队员代表中国国家男子篮球队参加比赛的图片纪念包装的产品。同时,自2003年7月4日起,可口可乐(中国)饮料有限公司也已停止向经销商、分销商、大卖场等直销客户销售上述纪念包装产品。虽然可口可乐是中国男篮的赞助商,但基于未事先征求姚明本人同意而将含有姚明肖像及姓名的图片用于可口可乐产品包装之事实,可口可乐(中国)饮料有限公司向姚明表示歉意。” 姚明的声明是:“基于可口可乐(中国)饮料有限公司的上述诚意,姚明同意与可口可乐(中国)饮料有限公司庭外和解,姚明同意在可口可乐(中国)饮料有限公司上述声明发表后,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对可口可乐(中国)饮料有限公司提起的上述诉讼。” 姚明的撤诉申请同日递交到了法庭,而此时距正式开庭的日期只有一个工作日。经审核,本案原被告在庭外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侯荣康)(来源:解放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