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将统一使用规范的汽车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1日18:44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10月21日电(记者刘浦泉)从12月1日起,北京市已取得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的60余家汽车租赁公司在签订租车合同时,将统一使用规范的汽车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从而使合法从事汽车租赁的经营者,在规范性服务和保障承租人权益方面具有更多的竞争力。 由北京市工商局和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共同制订的《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试行)规定,租赁公司应交付达到一级标准的车辆、设备及有效证件,否则承租人有权要求 示范文本对承租人应承担的责任也作了相应规定。要求承租人按约定缴纳租金等费用,否则要按一定比例支付滞纳金。承租人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把车辆又转卖、抵押、质押、转借、转租的,或者长期拖欠租金的,租赁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车辆。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被盗抢时,承租人应当立即向公安交管部门报告,并在12小时内通知租赁公司,协助办理相关手续。承租人违反交通法规要按时接受处罚,否则合同中登记的驾驶员将被作为责任人提交交管部门处理。承租人要承担不按车辆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的车辆修理、停驶损失。 目前租车消费已成为北京市的一个消费热点。同时,在租车消费过程中因合同约定不清或租赁公司利用“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也日益增多,给汽车租赁交易的实现造成了许多障碍。有关人士认为,新的汽车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的推行,将对规范北京市的汽车租赁行为,维护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抑制非法经营汽车租赁业的蔓延和促进北京市汽车租赁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起到积极作用。(完)(来源:新华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