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收“拖车费”有利规范交警行为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2日06:54 华商网-华商报 | |
朱忠保 据《工人日报》10月20日载,福建省有关部门新近出台规定,不再收取“违章车辆拖曳费”。执法单位依法对违章停放车辆实施拖车时,一律不得收取拖曳费。对违章车辆实施拖曳所需的成本性支出,将通过年度预算统筹解决。在车辆使用环节,除经国务院或有关部门联合批准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和省财政、物价主管部门联合批准的养路费、公路客货运附 长期以来,“违章车辆拖车费”是一个遭到群众非议的话题,虽然于法无据,但是警察要求拖车,群众是没法抗拒的。这笔钱车主还非缴不可,除非不要这辆车。缴钱时还得赔着笑脸,说着好话,然后好顺利地把车取出来。因为拖车要收费,罚款又高,而且一些地方把交警处理违章车辆的罚款与他的工资、奖金挂钩,这就很能刺激交警处理违章车辆时拖车的积极性,使一些本来不应该拖的车也被拖走。这时,车主的辩护是无效的,甚至越辩护处理越严,罚款越多,群众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久而久之,使交警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成为负面的和消极的,影响不好。 从道理上讲,交警部门作为政府维持交通秩序和安全的一个职能部门,应该设法让市民出行方便,不应有丝毫的赚钱动机。福建省出台新的规定,对违章车辆,不再收取拖车费,体现了“执政为民”的精神,确实值得称道。这样做的好处显而易见,一是可以规范交警的处罚行为,做到依法处理,减少了人治因素,从而避免腐败现象的发生;二是可以极大地减轻群众负担,做到本来不应该拖的车不用拖,可以大大减少拖车数量,方便群众办事;三是可以大大减少因为交警随意处罚而造成与群众间的对立矛盾,促进和改善警民关系,树立警察的正面良好形象,激发群众遵守交通法规的自觉性,共同规范社会秩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