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车取消霸王条款 有不合理内容的合同无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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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2日07:31 新华网 | |
今后您到汽车租赁公司租车时不用再担心被迫签下那些含有“汽车归还后押金还要暂扣两个月”等不平等条款的霸王合同了。昨天,北京市工商局和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共同发布了新制定的《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统一示范文本,从今年12月1日起,本市已经取得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的62家汽车租赁企业都将统一使用这种租赁合同。这也是自今年9月份消协曝光的数十类“霸王合同条款”后,首个作出回应,实施合同规范的行业。 记者在昨天公布的这份示范合同文本中看到,合同要求租赁公司交付的车辆必须是使用年限在7年以内且达到行业一级标准的车辆,车辆不得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隐患,而且必须提供车辆的一切有效证件。此外,租赁公司应免费提供租户租车期间的车辆保养以及合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故障维修。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用户所租的车辆如果发生事故或故障,租赁公司必须提供24小时的救援服务,否则,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租赁公司退还停驶期间的租金并支付违约金。 但是记者注意到,对于24小时救援服务是否收费则要根据事故或故障产生原因是汽车本身问题还是用户使用问题而定。对此,市工商局合同处王珊处长解释,这一细节表明,一个规范的合同应该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持平衡,只有真正做到公平、公正,才能保证合同的可执行性。另外,除了示范文本中公布的“通用条款”外,这一合同文本还单独设置了“专用条款”供租赁企业与一些租户对一些具体问题进行个别约定。但合同强调,“专用条款”中的内容不得有不合理减轻或免除出租方应承担责任的内容,否则视为无效。这样既增强了通用合同的灵活性,又避免了在“专用条款”中出现新的霸王条款。 据了解,目前本市已经拥有租赁汽车1.7万多辆,占到了全市营运车辆的20%,成为重要的交通力量。但是长期以来,各企业都是单独与租户签订租赁合同,一些企业在合同中形成了不平等的霸王条款,侵害了消费者利益。比如有的租赁公司在合同中规定,当租户把车退回公司后还要扣押部分押金长达数月之久,此外还有租赁公司在格式合同中缺少自己对汽车车况以及租赁期间提供必要服务的义务条款。(文/张钦)(来源:北京青年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