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租车废掉“霸王条款” 遇事故公司担八成损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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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2日07:41 新华网 | |
“租车族”即将不再受“霸王条款”的侵害。12月1日起,北京市开始使用《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试行),消费者在与本市60余家合法汽车租赁公司签合同时,统一使用该示范文本。示范文本约定租车公司义务当前租车的人越来越多,但所有租车公司与租车人签订的都是格式合同,这些格式合同完全由企业制定,有些企业在合同中只写了自己的利益,没有约定自己的义务,而消费者对此又无能为力。为了规范租车市场,市工商局和市运输管理局因此共同制定了《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杜绝了租赁公司的“霸王条款 变化现行合同文本出租方提供车辆应当适用,行驶证、养路费齐全有效。出租方不承担租赁车辆于租赁期间引发的第三者责任;承租方在租期内应承担由于违章、违法肇事等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承租人在承租车辆期间若发生车辆被盗、报废或其它形式的灭失,承租人应负担车辆灭失之日起至出租方获得保险公司赔款时止(最长不超过四个月)的车辆租金的40%及保险免赔部分。承租方应在交通事故发生的24小时内通知出租方。示范合同文本租赁公司应交付达到一级标准的车辆、设备及有效证件,否则承租人有权要求更换车辆。如果车辆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隐患,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租赁公司应对承租人的有关信息保密,并承担不低于80%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车辆车价损失,承担不低于5万元的第三者责任意外保险。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被盗抢时,承租人应立即向交管部门报告,并在12小时内通知租赁公司,协助办理相关手续。(来源:北京娱乐信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