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IC卡暂住证仍要收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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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2日11:11 南方日报 | |
穗拟取消流动人员不随身携带暂住证处以罚款等规定 办IC卡暂住证仍要收费 本报讯(记者/姚伟新 通讯员/任文)针对广州市人大代表朱永平提出的“用居住证代替暂住证”的建议,日前,广州市法制办答复:“IC卡暂住证”这一称呼及其缴费规 据介绍,针对取消“IC卡暂住证”名称的建议,市法制办答复:《广州市流动人员IC卡暂住管理规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而相关法规未作修改,为维护法制统一,保持法律用语的一致性,目前仍应保留“IC卡暂住证”这一用语。 关于删除暂住证机读项目“持卡人个人信息”等内容的问题,市法制办认为,IC卡暂住证机读项目包括IC卡持有人计生、劳动等方面的信息,承载了很多的社会功能,既方便持卡人办事,又有利于政府对持卡人的管理与服务。但《管理规定》第六条“持卡人个人信息”一语过于模糊,确有必要予以明确。 针对废除《管理规定》中流动人员申领IC卡暂住证、临时登记证按规定缴费的规定的建议,市法制办答复:由于广州市发放的暂住证采用IC卡形式,制作成本较高,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每张20元,收取的费用全部作为出租屋非本市户籍人口管理经费。在广州市工作、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基数过于庞大,如实行免费申领暂住证制度,则本已不充裕的出租屋非本市户籍人口管理经费必将面临巨大缺口,反而不利于非本市户籍人口的管理。因此,流动人员申领IC卡暂住证、临时登记证应当按规定缴费的规定仍宜保留。 朱永平建议取消第二十条第四款关于“不按规定随身携带居民身份证、流动人员临时登记证或者IC卡暂住证的,处以20元罚款”的规定,市法制办表示同意,在今后对《管理规定》再次进行修改时,对相关条款予以修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