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电动车系列案昨一审判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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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2日11:54 海峡都市报 | |
本报讯昨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电动自行车”系列案做出一审判决。针对人们关注的“电动车能不能卖”和“福州市政府通告是否合法”的问题,法院认为,出售电动自行车属违法行为,至于市政府通告,则不予审理,同时认为福州市工商局在“海利达”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加盖印章和加注字样的具体行为无效。法院还对相关案件做出判决。原告对判决并不满意,表示对此将上诉。 法院判决 卖电动自行车就是违法 法院认为,国家工商局1989年制定的《企业经营范围用语规范》,其中交电商业类的自行车类载明,“自行车”包括普通自行车、载重自行车、轻便自行车、自行车赛车、越野自行车和特殊用途自行车(杂技车、残疾人用车、室内健身车)。该规范发布后,国家工商局并未因后来出现了电动自行车产品,而将其补充列入自行车类。由此事实可以认定,原告营业执照中的“交电”经营范围中,并不包括“电动自行车”,因此其经营权不受法律保护,被告认定原告出售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超越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市政府通告法院不审理 法院认为,原告对福州市政府榕政(2003)10号《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合法性的质疑,超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对人民法院的授权,该院不予审理。但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福州市政府有权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规定行政措施。 工商局有义务执行通告 法院认为,依照行政基本法原理,这些抽象行政行为在未经法定程序撤销前都是合法有效的。该通告中关于在福州市禁止销售电动自行车的行政措施与国家上位法没有抵触,故被告作为行政管理部门,有义务执行。因此,法院做出了维持《责令整改通知书》的判决,同时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单方变更营业范围无效 法院确认了福州市工商局在福州海利达贸易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加盖“一个月内办理变更手续”的印章和加注“禁售电动自行车”的字样的具体行为无效。法院认为,依法企业法人需要变更经营范围,应当由企业法人提出变更登记申请。而原告不存在需要变更经营范围,因此被告的行为缺乏程序法依据。 有两案原告起诉被驳回 对于“工商局扣压绿源公司的展示样品电动自行车是否违法”一案,法院认为,6月4日、9日、10日工商局共扣留电动自行车39辆后,于7月2日解除了原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使原、被告双方关于扣压和被扣压的行政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原告至7月17日才将修正后的诉状重新递交该院。因此,被告作出的解除行为是属于原告起诉和本案立案前作出的行为,不属于一审期间改变被诉的具体行为,因此驳回原告起诉。 对“海利达诉工商局拆除其灯箱招牌违法并赔偿经济损失”一案,法院认为,海利达所提供的证据不足,原告提供的照片未能证明执法人员实施了涉及被告权益的行为,因此法院驳回了起诉。 各方反映 原告表示要上诉 对于判决结果,原告相当不满,并表示将肯定上诉。金华绿源电动车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肖军提出了两个疑问,首先,既然福州市政府的通告是否合法,超出了法律授予法院的职责范围,那么福州市工商局依据此通告执法为什么一定合法呢?其次,按照法院的判决结果,电动自行车这种国家批准生产的东西,只要一卖就违法。 工商将执行禁令 福州市工商局的委托代理人吴汉英表示,既然市政府的《通告》仍然有效,工商局将依据《通告》,继续执行禁令,并加大查处力度。 电动车依然在卖 昨天,记者在福州五一广场的原“电动自行车一条街”看到,此处又恢复了禁令前的盛况,许多商家甚至打出了促销标语。判决结果传开后,没有一家店表示将停业,大多商家称,看看再说。一家店的经营者告诉记者,虽然这些电动自行车基本无法上牌,但即使被抓着了也就罚款5元,因此报牌不报牌都无所谓。另外由于电动自行车在福州仍有一定市场,因此仍然卖得挺好。(本报记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