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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民的罢免要求必须尊重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2日12:15 南京《周末》

  刘洪波

  10月8日,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大常委会对湖南首例选民要求罢免人大代表案予以否决,提出罢免要求的选民正在进行新的努力。而今年早些时候,深圳市南山区选民要求罢免人大代表案,也没有获得进展。

  两起选民罢免代表案,标示着中国选举政治进入一个“选民自觉”的阶段。选民们不再视选举为一种政治仪式,而正在要求被选举人实现自己的利益。但两起罢免案都没有能够进入罢免程序就被中止,暴露了罢免权实现上的法律空缺。

  罢免人大代表并非新出现的现象,深圳和株洲的罢免案所以引人注目,在于罢免要求由选民直接提出,被要求罢免的代表也没有“违法犯罪”的背景。迄今为止的人大代表罢免,几乎没有由选举人提出的,如成克杰被广西自治区人大罢免全国人大代表,李经纬被广东省人大罢免全国人大代表,都不是由选举他们的人大代表联名提出的,都发生在相应代表面临司法处理之后。深圳南山区和株洲石峰区的罢免案,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是一些选民认为不足以代表自己利益的人大代表,可以说这些选民对选举政治的理解,比“不出问题不处理人”的现实准则,更加贴合现代政治治理的精神要义。

  深圳南山区和株洲石峰区的人大代表罢免案,都没有能够启动罢免程序。这种处理,似乎表明了这样的原则:是否启动罢免程序,要看选民所提的罢免理由是否被人大机关认可。这也许表现了对罢免事务的足够慎重,对人大代表“政治生命”的充分负责,但是否符合罢免的真正含义,不无疑问。

  选民是人大代表的“权力来源”。代表由哪一个选区的选民选举产生,就由哪一个选区的选民来评价,这便是“主权在民”。一个代表是否合格,应当由代表所属选区的选民来评定。人大机关是否启动罢免程序,严格来讲不应取决于审查代表是否合格这个问题,而应取决于是否具备启动罢免程序的必需要件。

  选民要求罢免人大代表,是对代表的信任发生了动摇。不受信任的代表,无法有效履行职务。对于每一个选民来说,信任还是不信任自己的代表,有自己的理由,他可以在他人看来“毫无道理”地不信任自己的代表。启动罢免程序,就是证实代表在选民中的不被信任程度。当然,如果每一个人都可以因为自己不高兴而使罢免程序得以启动,那么罢免就会变成不胜劳烦的儿戏,法律规定的必要的联名人数,就是使罢免程序的闸门必须在不信任达到一定水位时打开。是否启动罢免程序,决定性的因素应当是要求罢免的选民人数是否达到必需的数量,而不是任何机关对代表的评价。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启动罢免程序,重行信任投票,“是驴子是马拉出来遛遛”,无论对谁都有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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