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行政区划新标准将出台 审批权限大变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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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2日14:05 云南日报 | |
本报讯 国家民政部昨天在昆明召开全国部分省区市行政区划工作座谈会,就制定和修订《市辖区设立标准》、《设镇标准》、《设立县级市标准》和《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征求意见。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分管地名工作的相关负责人参加了座谈会。 与会人员认真研讨了市辖区、镇及县级市的设立标准征求意见稿,并提出了修改意见。 设立市辖区主要指标是人口规模 制定《市辖区设立标准》的原则是控制市辖区数量的增长,防止盲目增加县级行政机构。《标准》的征求意见稿提出以人口规模为主要指标,规定最小的市辖区人口不得少于25万人,其中非农业人口不得少于10万人。 设镇增加经济指标和定性指标 由于现行设镇标准指标过低、设镇速度过快,故必须修订颁布新的《设镇标准》。新《标准》征求意见稿提出要提高人口数量标准,增加经济指标和定性指标(考虑东、中、西部在人口密度和经济发展上的差异,可能分别规定不同的人口和经济指标);不再放宽少数民族地区、人口稀少地区和边远地区、山区和小型工矿区、小港口、风景旅游区、边境口岸等特殊地方的设镇条件。 县级市设立需审核4大方面 设立县级市可能会从人口聚集程度、非农化水平、经济发展水平及城建(环保)水平4大方面进行审核;其中城建(环保)除定性要求外,还将审核自来水普及率、污水处理率、人均公共绿地(或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项指标,不达标就可能不能设立县级市。 行政区划调整审批权限大变动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行政区域的命名、更命要符合地名管理的有关法规;县、市、市辖区之间涉及两个以上(含两个)乡级行政区域(包括街道办事处)调整的行政区域界线变更由国务院审批;只涉及一个乡级行政区域调整的县、市、市辖区行政区域界线变更由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驻地跨乡级以上行政区域(不含跨街道办事处)的迁移由国务院审批;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驻地跨村委会的迁移由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省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的设立、撤消、命名和更命由国务院审批;街道办事处的设立、撤消、管辖区域调整、命名和更名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朱咏梅(春城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