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详细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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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2日16:37 新桂网-当代生活报 | |
南宁昨公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新办法,新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12月29日颁布的《南宁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救济暂行办法》和1996年12月17日下发的《南宁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救济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南宁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解读 昨日,南宁市出台了《南宁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该办法规定,凡持有南宁市非农业常住户口的城市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南宁市市区或所在县(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救助。 一、什么人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 据悉,保障的对象为: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扶)养人,以及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无赡养、抚养能力的城市居民;在职人员领取工资及退休人员领取基本保险金后,其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未能重新就业,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按国家有关政策享受政府定期抚恤补助、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优抚对象;因其他原因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 二、下列情形不享低保障 该办法规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三年内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或家庭购买建房用地的;家庭中拥有摩托车(不含残疾代步车)、小汽车、空调、电脑、摄像机等非基本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且正在使用的;家庭成员持有手机或家中安装电话且月费用超过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的;家庭成员有购买股票、高值收藏或投资有价证券行为的;自行出资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进入私立学校就读的;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但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不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劳动的;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扶)养能力,因不履行义务,造成被赡养、抚(扶)养对象生活困难的;不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定落实有效节育措施、补救措施的;不愿意接受低保管理审批机关调查核实及日常管理的;其他不能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低保对象优惠多多 凡连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半年以上(含半年)的低保对象可领取低保金存折,并可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台的有关配套优惠扶助政策待遇: 优先介绍就业,并免收求职登记费、劳动合同鉴证费等相关费用,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低保对象,减半收取开业登记费,免收私营企业协会费,对从事商品购销、劳务活动和进入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创办企业或从事社区服务业的,免费进行税务登记; 对低保对象同时又是下岗失业人员在2005年之前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个人所得税; 各集贸市场要优先照顾低保对象进入市场经营,并减半收取市场设施租赁费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教育部门对低保对象子女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实行减半或全免收费; 低保对象属于孤儿的,杂费、住宿费全免;低保对象子女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按照规定的标准酌情减免; 卫生医疗部门对低保对象实行医疗救助,低保对象在自治区、市、县医保定点医院就诊的,按优诊对象收取普通门诊挂号费,大型医疗设备检查费(含CT、核磁共振、DSA、彩色B超、PET等)减免10%;住院治疗的,其诊疗费、床位费三级医院减免30%,二级医院减免20%,其他医院减免10%; 租住国有直管公房的低保对象,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可按有关程序申请承租廉价住房;各级广播电视部门对低保对象的有线电视安装费按规定减半收取; 民政部门对低保对象死亡减收30%的遗体火化费; 建设部门对低保对象的污水处理费减半收取; 市自来水公司对低保对象的自来水价格按每户每月用水量在8立方米以下的,按现行水价的90%收取,超过部分按现行水价收取。 该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12月29日颁布的《南宁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救济暂行办法》和1996年12月17日下发的《南宁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救济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四、如何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 该办法规定,凡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条件的城市居民,有单位的由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由申请人向所在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或乡(镇)民政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申请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成员收入证明(证明包括属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的劳资人事部门出具收入证明;属离退休人员的,提供领取离退养老金的证件或有关凭证;属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证明或证件)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残疾人提供残疾证、年龄超过18周岁的在校学生出具所在学校证明)。 受理申请的单位、审核部门、审批机关各应在10天内办结初审、复核、审批手续。从批准之日起给保障对象计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实行按季度审批、按月发放制度。每季度最后一个月5日前,受理审批下一季度救济金,遇特殊情况,经民政部门同意可随报随批。 五、如何计算确定家庭收入和人口 申请对象的家庭人口,指具有法定赡养、抚(扶)养关系,户口在一起并共同生活的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孙子女及其他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共同生活的成员;家庭成员在大中专院校学习,户口虽已迁出,可纳入其家庭人口计算;具有赡养义务的家庭成员,其户口虽已独立,仍纳入应赡养人家庭人口计算。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实物收入及有价证券收入的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助和其他劳动收入;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救济金、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收入;存款、债券、股金及利息、股息、红利收入;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予及各类博彩所得收入;出租房屋或转让财产收入;经营、承包农副业生产的收入;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收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中: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领取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等;义务兵津贴、退伍费、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劳模津贴;为解决在校学生就学困难,由政府或社会给予的补助金;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独生子女保健费;因工致残返城知青的护理费;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费用;丧葬费;其他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