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还在“投机倒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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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3日04:24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
沈阳市人大代表冯有为在办理行政诉讼案件、接待企业和公民来信来访的过程中,发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务院《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公民个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处罚的案件较多,由此引起的申诉、复议、诉讼纠纷频频发生——“投机倒把”这个历史色彩、政治色彩甚至幽默色彩很浓的词,在现实生活中已经近乎销声匿迹的词,却原来一直在被使用,而且还不知道会被使用到将来的什么时候! 该《条例》颁布于1987年9月17日,其第一条说“制裁投机倒把活动”,是为了“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那个时代的人都知道,打击“投机倒把”,是割“资本主义尾巴”的具体版本,它捍卫的是“计划经济秩序”。对于经历过被打击的“投机倒把者”来说,其杀伤力是可想而知的。 该《条例》第二条规定:“投机倒把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本条例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现实正如《南风窗》的报道所说:“由于该条例的种种先天不足,导致在客观上为违法行政提供了保护伞。在实践中,投机倒把是个筐,什么经济行为都可以往里装。” 进入中国法院网全国最大的法律法规数据库,键入“投机倒把”进行标题搜索,其内容让你明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至今还围绕着“投机倒把”这个词忙乎得很哪!1999年3月1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就《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适用问题,对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答复说:“《条例》在国务院明令废止以前,仍然有效。” 制度经济学告诉我们,制度的变迁往往有一个“时滞”问题,但是,滞后的时间太长,却依然不变迁不修改,这就有点匪夷所思了。我们千万遍地呼喊“依法治国”,并不是要用如此滞后的法规来“治国”! 徐迅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