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院系统悄然实行证人当庭宣誓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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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3日08:36 新华网 | |
李女士拿起桌上的一张纸,在法庭上开始宣读作证誓词;在被询问、陈述情况后,她在“誓词”上郑重签字、按手印…… 这是前天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案子中的一幕。与以往不同的是,出庭作证的证人在作证前多了一道程序:向法庭宣读作证誓词。当地法院表示:“为了唤醒证人的良知,加深对当庭作证意义的认识,促使证人如实作证,我们做此尝试。”据了解,这种 证人宣誓对证人产生约束力 “证人在法庭上宣誓,在道德上具有约束力。”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诉讼法室主任、法学博士熊秋红博士告诉记者。熊秋红博士还表示:“从法律效力来说,在国外,附誓证言往往比不附誓证言具备更高的法律效力。所谓附誓证言,就是证人在法庭宣誓后的证言。”据了解,2001年,福建厦门思明区人民法院率先在中国内地试行手按宪法的宣誓制度。证人按要求在法庭上用左手按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文本并宣读:“我向法庭宣誓:以我的人格及良知担保,我将忠实履行法律规定的作证义务,保证如实陈述,毫无隐瞒。如违誓言,愿接受法律的惩罚和道德的谴责。”证人宣誓后,在宣誓书上签名。 有专家认为:证人宣誓制度虽然很形式化,但有它的实质法律意义。通过宣誓制,证人能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会对证人产生约束力。建立证人宣誓制度就是为了培养证人的道德感,同时也使证人更具社会责任感和遵守法律的自觉性。不少法律专家提出:希望我国建立证人宣誓制度。 证人宣誓力求证言的真实性 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研究所副所长、法学博士何兵告诉记者,出庭证人宣誓,是国外一些法院的普遍做法。“但是,国外的这种宣誓,主要是基于对宗教信仰的忠诚。因为我国不能像西方国家一样依托宗教的力量,所以,出庭证人宣誓制度在我国尚没有建立。” “但是,我国同样有类似的做法。”熊秋红表示,“我国内地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一般要求在作证前告知证人必须讲真话,否则证人要承担法律责任。另外,在台湾的一些法院,采取了要求证人作证前在保证书上签字的具结制度。不管是哪种制度,都是用一种外界的形式来敦促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就我国的现实情况而言,要建立宣誓制度并使其在我国产生真正的效力,我们必须进一步增加公众对于法律的信仰。通过法制教育让公众了解,守法应该成为一种信仰,守法不是为了免受处罚,而是为了保护自己。”何兵博士说。 证人宣誓加强法律的庄严性 “当我在法庭宣读誓词的时候,我深深地感到了法律的庄严和严肃。我觉得我必须要对我所说的话负责。”在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出庭作证的李女士说。 四川行政学院法学教授唐卿惠还提出:“采用这种方式,还可以让证人的责任感增强,让其感觉到法律的严肃性。同时,公民在作证时,能够受到一次很好的法制教育。” 还有专家认为,证人法庭宣誓的意义还在于这项仪式能给人们注入一种理念,即对法律的信仰和尊重。 几点建议:建立完善证人出庭制 “建立证人法庭宣誓制度,是完善证人出庭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熊秋红博士说,“目前,证人作伪证的现象确有发生,证人出庭率较低,这些都是我们司法‘打假’、完善证人出庭制度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如何完善证人出庭制度?专家提出了几点建议。熊秋红博士认为:“首先,我们必须本着保护证人的态度。另外,为了鼓励证人作证,应该给予其必要的经济补偿。”而何兵博士建议:“如果能够在案件发生地开庭,面对众多知情的公众,证人作伪证的可能性就自然会降低。” 提高意识作证是公民的义务 针对有专家提出的采取“强制作证”的手段来解决证人不愿作证的现实,熊秋红博士提出:“即使是采用了强制出庭的做法,证人也有可能消极作证,以‘没看清’、‘没听清’、‘记不清了’等方法逃避作证义务,这种做法往往无助于解决问题。所以最重要的还是在于:使公民意识到作证的法律义务,并意识到讲真话的道德底线。” 因此,无论如何完善证人出庭制度,从法律上保证证人权利、义务的均衡问题都是我们解决这一问题的基本原则。(记者代小琳)(来源:北京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