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试点人民监督员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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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3日10:35 云南日报 | |
新华社北京10月22日电(记者邬焕庆)记者22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首批监督人民检察院依法正确行使侦查权的人民监督员目前已在福建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陆续“上岗”,这标志着最高人民检察院推行的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同志介绍,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推进检察改革的重要举措。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决定在全国10个省、 据悉,进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10个省份是:福建、四川、黑龙江、辽宁、天津、内蒙古、河北、山东、浙江、湖北。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人民监督员是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推荐的、适合做人民监督员工作的人员担任。人民监督员可以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拟撤销案件的,拟不起诉的案件办理工作进行独立评议,实施监督;也可以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超期羁押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等问题,提出纠正意见。 按照法律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为了保证这项权力的正确行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