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3日10:40 法制日报 | |
在逮捕、撤案和不起诉三个环节接受监督 本报厦门10月22日电(记者杨新顺)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在全国十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机关正式进行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这是记者今天从全国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会议上了解到的。 据高检院有关负责人介绍,按照法律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提起公诉。但是,在现行法律规定和检察权运行机制中,缺乏对这一环节的外部监督。作为检察改革的一项新举措,在不违背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前提下,检察机关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就是为了建立起对这一环节的外部监督机制,保证这项权力的正确行使。 据介绍,人民监督员是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推荐的适合做人民监督员工作的人员,经检察机关聘任后担任人民监督员。人民监督员可以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中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案件、拟撤销的案件和拟不起诉的案件办理工作实施监督;也可以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侦查案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超期羁押、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等问题,提出纠正意见。 据介绍,最高人民检察院已制定下发了《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并制定了试点工作方案。试点工作已于最近在福建、四川、黑龙江、辽宁、天津、内蒙古、河北、山东、浙江、湖北部分检察机关进行。执法为民的具体体现 杨新顺 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决定在检察机关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这是检察机关贯彻党的十六大和三中全会精神,深化检察改革,自觉接受外部监督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确保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更好地做到“立检为公、执法为民”,进一步提高侦查水平和办案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对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进行侦查和提起公诉,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不可否认,一些地方在工作中还存在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不高等问题,人民群众还不满意。要切实解决这些问题,保证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正确行使,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加强机制建设,强化外部监督,将来自社会的外部监督和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制约有机结合起来,形成有效的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是检察机关为完善外部监督机制、保证检察权的正确行使而进行的一项制度创新。其目的就是要探索一种新的有具体监督内容和程序的外部监督机制,把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关键环节有效地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提高执法水平,保证办案质量。 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是检察机关推进检察工作机制改革的一项有益探索。党的十六大报告强调,要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维护司法公正,确保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为此,必须从人民群众反映最突出、要求最强烈的问题入手,从制约司法公正的环节入手。对有利于解决工作中突出问题的改革措施,看准了的,就要抓紧实施。检察机关针对检察工作的实际,抓住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的逮捕、撤案和不起诉等容易发生滥用职权、执法不严问题的关键环节,引入外部监督机制,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这一举措将有力促进检察机关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 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是检察机关落实宪法和法律规定、推进司法文明建设的一项具体措施。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通过规范的程序将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置于人民群众监督之下,在保证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改变法定的刑事诉讼程序的前提下,增设一个倾听人民群众意见、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工作环节,把宪法和法律关于接受人民监督的规定具体化和制度化,增强了办案工作的透明度,顺应了诉讼民主的要求,是在司法领域实现人民直接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具体体现,对于加强司法文明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具有积极的意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