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洲戒毒所中队长被判无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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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3日14:54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狠心将戒毒女卖给“鸡头”并索要好处费 本报讯记者昨日获悉,本报最先报道的“长洲戒毒所案”一案被告人广东省第二工人疗养院长洲戒毒所女仓中队长陈太中、女仓管教邵丽爱等已分别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至无期徒刑。 经法院审理查明:在2001年10月至2002年3月间,被告人陈太中、邵丽爱及同案人简伟珍(另案处理)各利用职务之便及为个人私利,在明知被告人毛祖富、彭安乐及同案人“老王”(另案处理)等是控制他人卖淫人员的情况下,还让他们出资接走在所的女戒毒人员。 2002年3月1日,因长洲戒毒所将解散,该所决定无条件释放10名戒毒女子,陈太中得知后,从中挑选了3名戒毒女,并要求邵丽爱扣留,并称“能卖多少钱算多少钱”,邵丽爱即帮助其予以扣留。然后陈太中通知毛祖富来戒毒所接人,同时向其索要好处费。 3月2日,毛祖富与同案人“小梅”(另案处理)去到该所,以替3名戒毒女代交戒毒费共人民币1000元、3名被害人各还人民币3000元为条件,通过陈太中,将3名被害人接出戒毒所。事后,毛祖富以偿还债务为由,将其中两被害人带至广州市海珠区康乐村一巷3号一楼(另一被害人由同案人“小梅”带走),伙同丁传菊,白天在出租屋内看住被害人,晚上则采用跟踪盯梢、监视的方法,强迫两人在康乐村中约南四巷十号以约50-130元/次不等的价格卖淫多次,毛祖富、丁传菊将两人卖淫所得据为己有,从中获利人民币1300余元。 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陈太中、邵丽爱对于毛祖富等将会采取强迫手段迫使被害人卖淫还债是明知的,属故意犯罪。且被害人本身是在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戒毒所特定环境下,作为管教提出不利的要求,被害人不敢明确反抗,故陈太中、邵丽爱的行为构成强迫卖淫罪的共犯。 市中院判决:陈太中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万元,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6万元;毛祖富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万元;丁传菊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4万元;邵丽爱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3万元;彭安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万元。 据有关律师透露,几名被告人均可能提出上诉。(晓航/编制) | |